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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上升的常见信用证条款和背书

一、根据信用证条款处理保险单抬头和背书。

当受益人在信用证下制定保单并抬头时,他可以根据信用证条款。受益人交付保单时,应当按照ISBP第180款的规定,保险单据应当开立或者背书,使保险单据项下的索赔权在下单时或者之前转让,必要时予以背书。背书时,如需空白背书,受益人应盖章签字(包括公司名称和业主签字);如果您需要背书,您可以根据信用证条款注明PaytoXX,受益人应再次盖章签字。保单上升的常见信用证条款和背书如下:

1.信用证规定:Insurancepolicymadeotheaplicant(保单开立给开证申请人),卖方投保时,在收汇有保障的前提下,将保单抬头填写为applicant,受益人交单时无需背书;也有受益人为了控制保单权益,将保单抬头填写为受益人toapplicant,受益人在交单时背书。

2.信用证规定:InsurancepolicyisurderofaBCBank(保单由ABC银行指示开立)。一种方法是将保单抬头,就像上述案例6做成受益人torderofaBCBank一样,受益人在交单时必须背书;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信用证要求做torderofaBCBank。受益人根据上述案例5,交单时无需背书。

3.信用证规定:InsurancePolicymathirdparty(保单为第三方开立)或InsurancePolicyisurance(保单为中性抬头),保单可做成towhomitmayconcern(致相关方),受益人交单时无需背书。

4.信用证规定:Insurancepolcymadeoutorder,这通常是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以确保货物在发生事故后掌握索赔主动权的规定。此时,保单可以根据上述案例3、4、4开设为torder或受益人torder,受益人在交单时应予以认可。

5.信用证规定:Insurancepolicymadeouttobearer,保单可根据上述案例开立为tobearer,受益人在交单时无需背书;如果受益人想控制保单的权益,也可以在上述案例开立为受益人tobearer,受益人在交单时应予以背书。

二、信用证未规定保单抬头时的处理。

ISBP第180款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没有规定,则表明发货人或受益人指定的保险单据不可接受,除非经过背书。这意味着,如果信用证要求claimarepayabletoXX(索赔时赔付XX),但未规定保单上升时,出口人可以填写保单上升时的受益人,并向XX公司背书。

如果信用证需要空白背书,但保单没有规定,受益人可以填写ISBP第179款,并做空白背书,如上述案例1,不做背书。国际商会第322号案例意见指出,开证银行要求空白背书保险单的目的是获得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文件,即被保险人(持有人)可以是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因此受益人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将保单提升为开证银行或开证申请人,交单时无需背书。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时,当出口人投保时,保单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人。此时,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背书,受益人在交付账单时也应做空白背书。

三、合理处理保单抬头背书,避免保险权益缺失。

为了获得保单的权益,必须有保险利益,并是保单的指定持有人。在FOB、CFR和CIF术语中,卖方在装载前承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装载后,买方承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进出口商应合理处理保单的抬头和认可,避免即使持有保单也无法获得保险权益的现象。

在FOB和CFR条件下,当买方申请保险时,出于对自身保险利益的考虑,保单通常会自行上升。在装载货物之前,虽然卖方有保险利益,但卖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为他不是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为避免装载前受益人保险权益的缺失,在FOB和CFR条件下,在买方承担保险费的前提下,卖方可以在货物离开仓库前通过仓库到达仓库条款,在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栏中填写其姓名,然后在交付订单时向买方背书保险文件。这样,在装载货物之前,卖方不仅是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也是保险利益的所有者。如果货物处于危险之中,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装载后,买方指定持有人并有保险利益。如果货物处于危险之中,保险公司也可以赔偿货物。

在CIF条件下,当卖方申请保险时,他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并在装载后向买方背书保单。进出口人均可以避免保险权益的缺失。值得注意的是,在福纠闽盛砂石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在装载后仍持有保险单。厦门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根据CIF贸易术语,货物装载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这是为了降低卖方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这是卖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此,原告有权根据贸易合同将风险转让给买方,并要求买方支付款项。在货物所有权未实际转让的情况下,他也可以选择承担风险,并根据被保险人的保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可以看出,在CIF业务中,理论上,如果货物在装载后发生事故,买方应接受文件支付,并在背书后自行索赔保险文件;然而,在实践中,买方很可能会找到一些理由拒绝接受文件并拒绝付款。此时,卖方可以为被保险人索赔而不背书转让的保单。本案对于FOB和CFR术语下的货物在装载后发生事故,买方拒绝接受文件具有参考意义。

综上所述,受益人在制作信用证保单时,应参照信用证条款、相关惯例和国际商会案例,重视保单的制作,必要时不能忽视认可,避免保险权益的缺失,规范文件业务,减少业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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