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典权。
典权是中华民族固有的制度。只有韩国在1958年制定的《民法典》中规定,各国物权法中才有类似的制度(传输权)。根据这一制度,典物所有人将其房地产出售给典权人并获得收入,以获得相当于销售价格的金额。当他们将来有能力时,他们可以以原价赎回。他们不仅可以获得紧急需要的资金,还可以避免出售祖先的财产。典权人以低于购买价格的价格获得典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有可能在未来获得典物所有权。因此,典权人和典权人两全其美,各得其所[13]。
在中国物权法编制之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出的中国物权法立法计划明确规定了典权。原因是中国社会有相当多的经典、当铺等。为了为人民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废除,而应准备使用。
然而,这一观点受到了主张废除典权的人的批评。他们认为,首先,典权是中国固有的制度。现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民法物权制度趋同。为了适应物权国际化的趋势,典权应该被废除;其次,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可能设置土地典权。虽然房屋设置典权没有统计数据,但在实践中,典权房屋的应该很少,因此保留典权的价值不大[15]504。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中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应对社会生活中的社会现象,规范和调整社会生活。事实上,基于物权法国际化的原因,主张废除典权的观点是中立的,这是站不住脚的。诚然,今天各国民法制度的趋同已经显现,但在物权法领域,主要是担保物权的趋同甚至国际化。所有权、有益物权仍然是民法中反映各国自身特点、土著法和固有法的领域。因此,以物权法国际化为由否定典权制度是非常轻率的。这是对物权国际化趋势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