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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德国采用了一种组合主义立法模式

回应几点改造房地一致原则。

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关于土地和建筑物在实践中权利主体不同现象的解决方案,[52]最重要的是以下两种观点。

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

中国的一些学者声称,他们应该遵循其他立法案例。在我国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途所采用的分离立法模式下,当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时,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在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取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或租赁权。[53]作者很难同意这一点。无论是在采用联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还是在采用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中国台湾,建筑要么附加在土地所有权上,要么附加在租赁权上,要么附加在土地所有权上。简而言之,建筑物不能与土地所有权分开存在。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人类交易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土地所有权而设计的,然后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推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方面,它增加了解释和应用的难度,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建设用地所有权在中国目前的用途和物权下设置(4),很难找到其位置(所有权)可以看出,推定建筑物所有人在建筑物占用范围内取得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张是不合适的。

以推定租赁的形式,可能有两种情况。首先,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已经被摧毁,和地上建筑的所有者获得租赁权高于土地所有权,也称为(国有)土地租赁权在中国实践;第二,当建筑的所有权不同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的所有者获得租赁权的使用权。

作者反对按照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55]当然反对上述第一种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按照转让和分配的方式设立,转让实际上是有偿设立的,分配是免费设立的。这两种方法都覆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法。在物权法律上,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不得以租赁方式为他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法律,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物权,而是债权,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当然不是建设用地的物权。[56]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虽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处置自己的权利,但只有在建筑物和土地不同于其权利主体的情况下,建筑物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解决土地建设与建筑的关系。此外,无论如何确定租赁期间的租金标准,只有在租赁权的性质,作为一个系统安排的短期使用财产,虽然债权的设计物权,这条规则本身已经广泛质疑,因为建筑的物权使用土地本身并不一致,所以它是不够的。

比较法方面,我们也看到了土地处理的困境,建筑物的主体情况不同,采用推定租赁模式。

首先,以采用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中国台湾地区为例。根据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二十六条之一的民法在中国台湾,为了解决建筑物的问题不同于业主和建筑物继续合法占用土地,建筑物的所有者获得租赁土地(所有权)。然而,为了给基地承租人更多的理由使用土地,1999年,台湾修订了债务法第102条,增加了第4222条的民法,显然租赁基地建筑住房,必须要求出租人登记的权利。为什么,完全是因为土地所有者和承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应该只有债权和债务关系,但基地租赁具有相同的角色和有效性和地上权利,所以特别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土地所有者的地上权利登记,以保护承租人的土地权利。[57]记的性质,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准地上权利。土地出租和建造房屋登记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租赁关系,但其租赁权利的规定地上权利的规定发生了地上权利的效力,因此享有与地上权利规定相同的法律保护。[58]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合法)地上权利,租赁基地是为了建造建筑物。双方的意思是签订租赁合同,并产生祖传租赁关系。所谓的地上权利登记,是将租赁关系转化为地上权利的法律强制性设置,是一种法律行为的法律转换。因此,在土地上登记后,原承租人被转换为地上所有人,似乎是获得地上权利的原因。[59]与两者相比,对准地上权利的解释应该是合适的。台湾上述民法第四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百二十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十二百。因为加强基地上的原因。[[59]两个原因,在解释中应该说应该是正确定的地。根据该规定,在地上权利登记后,如果认为地上权利不再有租赁关系,可以适用地上权利的规定,但台湾民法的规定不再适用,这显然违反了立法的原始意图。[60]

让我们来看看德国,它采用了一种组合主义立法模式。虽然德国采用了组合主义立法模式,但这些建筑也可以附加到地上。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土地租赁权也是阻止建筑物附加到土地所有人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不能成为土地租赁权的一部分,根据《地上权利条例》第12条,使建筑物成为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租赁权分离的独立财产。因此,吸收土地权利的原则被破坏,这是一个逻辑例外。[61]

可以看出,基于租赁制度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建筑物与土地之间的物权利用稳定关系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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