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涵剖析农业知识产权。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市民等实体针对本身造就的实际效果在法律法规范畴内的专有权利。而且其內容及范畴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转变特性,换句话说便是会遭受诸如科技更新发展趋势,国内外的农业市场转变及其知识产权发展趋势具体转变而发生的相应转变。在在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形式便是植物的新品种。由于农业产品与别的种类的商品对比具备低使用价值及受自然环境危害较大的特性,因而除开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以外,另外也具有应有轻轻松松扩散,产权过户后的权益难以预测性等农业产业本身的特性。
二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直到1993年《专利法》修订后,才提到我国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直到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颁布,它才真正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方面面,并先后颁布了《农业部新植物品种审查委员会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解决了一些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问题。虽然中国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然而,在这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如起始时间和细节的限制:
1.在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尽管现阶段在我国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可是这种法律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开展制订的,并沒有所有的应用性,这就造成规定本身的可行性有一定的减少。例如,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然紧跟國家的脚步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维护,可是针对政府部门并沒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开展具有地域特点的转变,促使一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和取证变得十分艰难,也就造成专利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沒有获得应有的维护,造成在农业创新层面的主动性遭受巨大的严厉打击,针对农业科技创新造成了十分不良的危害。
2.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的农业知识产权。
目前,大多数农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都是基于职责的发明。这种过度集中的产权能力使得科研人员很难充分调动他们的技术创新和转让热情,对其落地使用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3.存在一定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陷。
缺乏这种意识在研究人员、基层农民和行政管理人员身上有一定的体现。对于研究人员本身,他们通常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通过论文表达他们开发的新兴技术,而不关注他们自己的科学研究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部门和基层农民来说,他们并没有关注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让他们肆意发展。
三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意识。
为了实现农业知识产权的完美保护,首先要从建立意识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行有效宣传,让各阶层,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科研机构和企业逐步对农业知识产权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我国农业产业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认识。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丰富、三维的农业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以应对与之相关的科研机构、企业、教育机构业。
2.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当然,农业知识产权的维护离不开法律规范的协助。在此基础上,首先要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基础上,完善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法规,为今后的农业知识产权维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所有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基础上予以严惩,建立法律权威,净化农业知识产权维护的法律氛围。与此同时,国家可以支持建立一些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组织,并通过自身的调查和诉讼功能,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此外,还需要逐步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在国家层面上,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其中科研人员自身职务内的科研成果和职务外的科研成果的界限应当予以清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划分原则,实现全面激发科研人员自身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通过系统管理,减少甚至消除一些交流环节中不必要的产权损失。
3.不断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化建设。
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维护还必须根据与之有关的销售市场化基本建设来完成。这儿的销售市场化基本建设能够从以下几层面考虑:一、创建农业知识产权的销售市场交易制度并给与持续的健全,为此来加速农业知识产权的流通性,最后完成一个以销售市场为特性的、企业做为农业科技创新人体的市场经营机制的创建。二、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维护有关的有关的如评价、管理方案、资询、危险担保等层面开展持续的健全或是服务业开展,以完成农业知识产权转换高效率的持续提高。并最后做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从而加速农业知识产权的创新速率和其品质的持续提高。
四,结语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在农业科技领域的创造性成果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独家权利,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保证农业科技的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仅就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在意识、法律、法规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对农业科技的创新具有明显的限制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从意识的建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市场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业知识产权得到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