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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什么时候会有中断合同的谈判责任?

一、提出问题。

(1)中断契约谈判的典型案例。

1.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再审。

12007年4月,王志荣要求出版社出版两本书,如《与初学者谈论写作》。然而,由于手稿没有被采用,出版社立即退回手稿,并随信解释为什么不被采用。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未能及时退还手稿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提出上诉,然后再次提出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志荣的再审申请。

2.朱秀君诉北京京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作权纠纷。

2006年3月28日,京华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朱秀军发出草案,要求他创作六本书,包括书名(暂定)《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故事》。原告将提前纠正的四份草案一次性发送到被告的电子邮件箱,被告回复四份基本合作,并要求一次性买断六份草案的版权。2008年3月17日,被告悔改了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原告朱秀军27528元。

(2)分析现行法解决方案。

案件1中,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合同,仅处于缔约谈判阶段。被告的拒绝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例2中,双方也只处于缔约谈判阶段。然而,被告的预约行为导致原告对即将签订或必须签订合同的合理信任,导致原告为签订合同付出了两年的劳动。

在上述两个相同的要约之后,合同签订前的中断谈判案件在判决中产生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案件1和案件2的谈判过程,权利义务和利益损失是不同的。这让人们不禁想到了几个问题:什么时候会有中断合同的谈判责任?其组成要素是什么?赔偿范围是什么?以下将讨论上述相关问题。

二是对外国法中断合同谈判责任的调查。

(1)调查中断大陆法中断谈判责任。

1.德国法。

德国法律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违反第一合同义务。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1900年,《德国民法典》尚未完全接受这一理论。然而,随着学术和实践的不断发展,缔约过失责任逐渐成为德国契约法和侵权法规则漏洞的补天石。

2.意大利法。

意大利深受德国缔约过失理论的影响,研究中断合同谈判的责任。1942年,意大利民法第1328条明确规定。意大利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建立了三个要素:造成信任,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造成损害。

3.法国法。

法国认为侵权责任是过失责任。在法国民法中,中断民法中被视为滥权。

学者Schmidt将当事人分为普通人、商人或专业人士。他认为,商人或专业人士比普通人更具专业能力,如商业风险和谈判注意义务。抗中断谈判的能力也很强。学者RaymondSaleles认为,当谈判方提出谈判中断时,如果能够向对方提出对方可接受的中断条件,则中断谈判行为不认为是任意中断谈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作者同意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

4.日本法。

日本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契约论和侵权论之间的争议。日本民法典正处于起草过失责任的立法阶段。然而,日本高等法院的实际判决肯定了中断合同谈判的责任。

(2)调查英美法系中断谈判责任。

英大陆法国相比,英美法国更注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断合同谈判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为了避免交易中的寒蝉效应,英美法国家对解决中断谈判实践特别谨慎。

英国、美国和法国有时采用承诺禁止反言的原则来解决中断谈判的问题。虽然承诺禁止反言的原则并没有限制合同的自由,但英国和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仍然严格限制该原则的应用。

(3)总结。

通过分析和比较,mainlandChina的法律体系主要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而英美法律体系有其特殊的处理原则——承诺禁止反言。因此,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判决似乎存在很大差异,这将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立私法中断合同谈判责任制尤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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