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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之光

公共保留制度。公共领域是典型的知识共同所有权,即知识产品的非专有领域。《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制度的适用可以追溯到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和1709年安娜法规。根据规定,在专利权和作权保护期届满后,原受保护的知识产品将进入公共领域。后来,美国宪法在著名的知识产权三项政策中专门规定了公共保留(公共保留),将知识产权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67]公共领域保留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划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各自范围的分水线。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有权,但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是最终目标。它还承担着实现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二元宗旨构成了公共目标。学者们普遍认为,国内法律框架下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品;二是无实质性要求的知识产品;三是人类共同知识,包括不受保护的思想和相关科学、数学等理论知识。在国际公约制度中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可以自由复制的表达形式和可以自由使用的科技,包括市场上可以自由使用的标志和符号,可以自由应用于产品的功能和审美设计、思想和即时新闻。然而,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私人知识产权的扩大,知识财富的公共领域不断缩小,导致权利所有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一些学者指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将回收利用的公共信息转化为私人信息的工具。[69]这种制度化风险可能是由于近年来立法者和政府倾向于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保护作权,强调受保护领域,导致忽视公共领域。[70]面对风险社会,知识产权法必须重塑这一制度。公共领域的保留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的重新认识和协调,也反映了法律识别和控制专有权扩张的风险。

开放访问运动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解决权利扩张和利益不平衡是完善风险社会知识产权制度的难题。美国学者认为,过度的知识产权就像过度掠夺自然资源一样,会破坏现有的生态系统。因此,为了遏制知识持续私有化的趋势,通过知识共享保持知识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71]为了保持知识共享的空间,一些国际社会团体或个人采取了亚政治运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开放访问和知识共享。开放访问是国际学术界、出版界和图书情报界利用互联网自由传播科研成果的运动。根据2001年布达佩斯开放访问协议的说法,文献的‘开放访问’意味着它可以在Internet公共领域免费获取,任何用户都可以阅读、下载、复制、传输、打印和搜索超链接文献。它还允许用户浏览并建立索引,将其作为软件加载到数据或任何其他合法用途中。[73]在开放访问运动中,文献作者或作权人授权用户免费使用学术文献,以教学、研究和学习为目的。该运动在互联网空间搭建了一个知识共享平台,促进了学术文献的交流和传播。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版权制度的知识利用模式。知识共享许可证(Creativecommonslicense)也是为现行版权制度而创建的。它是基于反版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开源软件产业。这种由知识共享组织于2001年成立的作权许可方式,包括受作权法保护的所有作品。作权人可以选择某种许可方式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被许可人必须接受许可方式设定的限制。可以认为,开放访问体育与知识共享协议是对传统作权许可方式的创新,为作品的自由、广泛传播和再创作提供了新的机制。[74]

知识创新奖励制度。专利制度的缺点是风险社会知识产权制度化风险的典型表现。鉴于专利质量下降、专利诉讼爆炸、专利灌木丛、专利竞赛等制度缺陷,专利法是主要但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其辅助机制是创新奖励机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与专利制度相连的专利奖励制度。在专利奖励制度下,国家向专利人支付相当于社会价值的金钱补偿后,其发明专利属于国家,进入公共领域。[75]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专有权保护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技术领域,如与公共卫生相关的制药领域、专利过于密集、影响技术创新的特殊领域等。二是与专利制度并行的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是指国家通过评价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其发明成果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种非市场机制的奖励制度也是对专利制度的补充。

知识产权的法律之光不仅是保护私人知识产权的智慧之光,也是维护社会知识进步的理性之光。探索知识产权制度的修订、完善、补充和替代是国际知识产权行业共同面临的时代问题。这不仅是应对知识产权制度危机的风险控制措施,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目标的法律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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