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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

一是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

对于民法标准的研究,数据显示,中国早期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老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他认为:法律标准是指法律的中心概念或立足点。根据其发展,它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标准时期、权利标准时期和社会标准时期。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作用或基本任务。所谓的民法标准是指民法的中心。所谓民法标准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是指民法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理论上,民法标准是民法的基本归属,或民法的基本起点和归属。

民法标准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系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民法学家都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民法标准观。我国目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民法标准问题的澄清不仅可以促进私权的保护,而且对修订和完善当今热烈酝酿的民法典草案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寻找永恒的最高价值标准,促进整个民法典的完美融合。

二是研究民法本位问题的现状。

学者们对民法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标准有不同的看法。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时,民法以权利为标准。李锡和认为,从现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标准到社会标准的过程。孙鹏认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标准。相反,刘凯祥认为:社会标准理论实际上是无法建立的。法律要么是权利标准,要么是义务标准。权利标准是多么重要,如果辅以所谓的社会标准,很容易使人们对权利标准产生误解和怀疑,为权利标准的建立创造障碍,二很容易为统治者实施义务标准,限制和剥夺私人法律主体的权利提供宏伟的借口。因此,中国民法应该以权利标准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此外,一些学者主张,中国也采用了权利标准和社会标准。例如,民法应该以权利标准和社会标准为补充。

三、对社会标准的异议。

对于学者主张的社会标准,笔者认为社会标准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个人标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差异是社会标准滑向国家标准的原因。权利主张本质上是伦理主义,利益是结果主义或功利主义。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不是基于功利主义或社会效应,而是基于其合法性的演变和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个人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区别实际上是权利和利益的区别。利益的考虑往往是私人的,无论是个人、国家还是社会。权利向利益转化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家行为和侵犯个人行为。此外,社会标准很难找到合适的利益承载者,这决定了它难以作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取向。最后,中国的私法不需要公法化或社会化,因为中国的公法,如经济法、行政法、刑法和处于公私法交叉带的法律,在大陆法律体系中更加完整和有效,特别是在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因此,中国的民法不必太公法化或社会化,也不必牺牲具有原始特征的公民私人主体的标准,而是社会标准。

对于一些学者主张的中国权利标准和社会标准社会标准的观点。事实上,这两者是不协调甚至矛盾的。权利标准强调民事主体的权利,以主体标准为前提。权利标准实际上包含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标准。社会标准是从民事主体以外的社会角度来确定的。近年来,现代民法的分离可以以德国民法典为分水岭,具有社会化倾向,而不是社会标准。近年来,现代民法标准没有改变,即权利标准、私人标准,只是现代民法,具有社会化倾向,但由于私人标准的存在及其前提,不可能再被称为社会标准。可以看出,现代民法的起点仍然是个人权利,即个人和权利标准。即使有社会化,它也不是社会标准。

四、根据民法的私法性质,确立民法的权利本位。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和财产关系,其调整方法强调平等权利,其调整目的是关注个人私人权利而不是公共权利。中国民法应当以私人主体为标准,确定其价值取向,确定其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民法作为私法的支柱,才能限制和竞争所谓的社会法、公法社会和国家标准视角,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所有法律都以社会、国家为标准,与市场经济、社会客观存在、私人利益不匹配,上层法律建筑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民法作为一种权利宣言,以授予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以神圣权利为基本原则之一。在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中,权利占主导地位,反映在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是为了实现权利和义务。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决策中,而不是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应以私人权利为标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人利益和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他们的精神和平。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公民广泛的民事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法适应了其高度社会化生产的实际情况,并开始出现权利标准社会化的倾向,制定了许多具有所谓社会法和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民事特别法。然而,这一趋势不应成为我国现阶段民事立法标准的标志。中国私人法律中人的意识和权利意识处于财富和初步阶段。倡导人的标准和权利标准,加强私人权利保护,是中国法学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在这里,建立民法的私人权利标准对维护私人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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