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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适当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

一、加强司法救济,适当认可事实收养,保障弃婴和事实收养家庭的正当权利。

收养是一种民事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民事法律和规范的调整。与事实婚姻相比,事实收养也具有内容重、形式轻的特点。从各地的角度来看,虽然事实上的收养情况很复杂,但绝大多数都是在收养法颁布和修订之前形成的。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无辜的孩子,因为事实上不被承认。因此,他们的未来将如何完全取决于这种情况。原因法律之间的冲突能否得到妥善解决。适当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持和谐的家庭关系,解决事实收养问题造成的各方矛盾,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基本稳定,确保事实上多年来与收养人一起生活。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坚定的血缘关系趋势。近年来,民政部和地方政府颁布了大量规章制度,肯定了事实上收养的存在,并允许和鼓励事实上的收养注册手续。这些做法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家庭关系的多元化趋势。(注5)因此,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应尽可能保护符合法律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允许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收养关系进行确认和处理,并规定行为的建立是有效的。其中有一个更大的矛盾。通过司法和救济渠道,可以确定社会影响范围广泛、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相当于法律收养。同时,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无效的救济渠道和措施,促进了保护人权。符合社会条件和公众舆论的法律价值最终得以实现。

二、计划生育与收养政策相结合,不断协调完善。

正如前面提到的,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和收养制度调整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对象,但两者维护了各方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不应相互切断。相互冲突。特别是在解决收养问题的事实上,它们可以相互补充。首先,我们应该适当地调整当前的收养制度,增加收养政策的灵活性,这样它不仅可以满足计划生育的目的,而且也反映了非婚子女视为已婚子女的收养原则。对于符合生育条件但自愿放弃生育条件的家庭,无论他们是否有孩子,他们都应该被收养,这不仅可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而且可以鼓励私人收养行为,减轻国家负担;其次,在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区分政策之间的界限。在保护收养家庭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认真按照计划生育规定的政策处理不符合收养条件和非法收养的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以虚假收养或者虚假遗弃婴儿掩盖违法事实的,以虚假收养的名义拐卖婴儿、弃婴、溺婴、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应当严厉打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新的收养关系体系,以家庭收养为主,以政府介入为辅。

1.建立家庭收养试用期机制(注6)。法院首先确定是否适合收养,并附上收养人的一定监护权,然后通过司法渠道确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然后与被收养人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试验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但不应太长。这种方法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付诸实践,联合国《儿童宣言》也明确规定:在收养之前,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或收养机构应观察和调查收养儿童与预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各国立法应确保被收养儿童成为收养家庭的合法成员,并享有所有相关权利。虽然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它已经广泛存在于事实的收养现象中。例如,在满足正式的收养登记条件之前,收养双方实际上已经开始共同生活。一旦条件成熟,收养人仍然可以独立决定是否继续收养并进行登记。客观上,这是一种试护形式,通过法律程序和条件可以明确。

2.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家庭寄养活动。委托收养。集中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持,并在城市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福利家庭或城市社区寄养站。同时,根据城乡同时进行。集中分散寄养相结合,建立农村家庭寄养基地,有效改变农村收养混乱。突出的矛盾。特别是在解决收养问题的事实上,对于那些暂时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他们应该首先通过家庭寄养等形式进行收养,然后在条件成熟后进行登记。

3.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不断发挥其在收养中的监督作用。鼓励私人组织和私人资金积极干预,大力推进私人管理的新途径,减轻政府在收养制度中面临的压力。同时,我们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收养和支持行为,并鼓励和引导他们继续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

4.建立收养家庭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国家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私人收养评估制度,对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家庭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被收养人的成长和家庭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作为同意办理正式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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