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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夫妻财产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评估。

与旧婚姻法相比,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进步。

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夫妻同意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弥补了中国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定义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新的婚姻法具有重要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三个过程中:从家庭标准到个人标准,从法律财产系统到约定的财产系统,从静态财产系统到动态财产系统。具体性能如下:

1.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达成一致。《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达成一致。共同拥有或共同拥有的一部分。他们各自拥有的一部分,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自图,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约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法发展的趋势。然而,一些学者并不同意这一规定,认为这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诱惑。[3]我不同意这个观点。除了情感基础之外,夫妻关系的建立还需要物质支持。正是由于事先的财产协议,它为未来可能的摩擦提供了润滑剂,可以消除双方可能的不幸,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为什么不呢?此外,我们经常说兄弟们清楚地结算账目。这能说是对兄弟们的诱惑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中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的法律原则。中国民法中没有规定取得物权的限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由双方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经过8年的管理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手段,经过4年的贵重生活手段,也可以被视为共同财产。司法解释实际上创造了获得物权的限制制度,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法官法律。这种法律不符合立法法律的规定,违反了物权法的定义,确实有必要进行审查。婚姻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即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另一个协议外,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中国以前的婚姻立法。

3.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泛,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所有者出现了大量的私营企业主,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继承或赠与,将他们的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将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热情。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利用这一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婚姻和离婚来收集财富。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经证明是不可行的,甚至会导致道德灾难。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增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的生活津贴和其他费用;(3)财产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遗嘱或赠与合同;(4)特殊生活必需品的一方;(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这样,双方不用担心了。由于夫妻之间的明确财产关系,也消除了第三方的交易担忧,这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4.夫妻财产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5]中国最初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收入的共同所有权制度,但这个系统的内容几乎是空白的。事实上,这个系统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婚姻财产制度没有规定无形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也得到了改进。如果第17条将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列为共同财产,则增加了知识产权收入。

5.反映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地反映了私法的本质——实质正义。修订后的《婚姻法》反映了对弱者的保护和社会主义新夫妻关系的要求。例如,第40条规定,如果一方支付更多的义务,例如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则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此外,对妇女和儿童也有特殊保护,例如在离婚期间实施儿童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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