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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国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最初的制定始于清末

引言

《物权法》是一部调整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物权利用法的法律,其功能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决定性分离、停止竞争和充分利用事物。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今年恰好是该法律通过五周年纪念日。经过五年的实施和应用,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加冷静地思考法律制定前后的各种争论。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更加理性地关注中国现实社会对该法律的需求,分析该法律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指出该法律遗留下来的品牌和改进方这应该是中国民法学者今天的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没有物权这个词。在现代中国法律改革的开始,《财产法》开始采用大陆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通过日本引入了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概念,根据《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制的一般规定、所有权、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这一变化对中国的财产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从形式和内容来看,中国的财产法具有大陆法律制度的条件,以德国民法为代表,使物权法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法。

从《世界现代民法典》中《物权法》的编制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制定是各国财产法的核心部分。特别是在德国,这是物权和债务二分的结果;虽然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物权和债权的边界,但这两部分仍然以财产法的名义覆盖。清末旧中国的法律改革是引入德国、日本和瑞士的物权和债权概念。同时,它也注意到了法国民法的财产法制度。因此,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的物权、债权概念和知识体系基本上是外国法律引入的结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六法”被废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等概念已不复存在。1956年后,随着中国基本完成私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转型,物权、物权法等概念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律权力概念,受到批评。这种情况使得新中国仍然不承认物权的概念,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时。1992年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后,社会认识到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的作用。法律界和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的概念、知识体系和汇编技术采取了可接受的态度,中国法律界对物权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此期间,物权法的教科书和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中国应该制定自己的物权法,成为中国民法发展的亮点。

《物权法》是一项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则。经过艰苦的努力,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七次审议,中国已于五年前颁布了该法律。鉴于中国物权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以及法律颁布前后的一些辩论,毫无疑问,有必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认真评估法律对中国社会的需要、效果、功能和社会影响,进一步发扬积极意义,构建或改进不足。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更深层次的时期。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商法制度需要为其奠定基础,并给予新的出发。《物权法》的发展不会像改革开放前那样受到批评。很难在2007年之前和之后发生否认和误解。中国今天面临的进一步艰巨的改革开放任务,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的财产法的价值。《物权法》将在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和突出的作用,发挥其他法律和政策不可替代的社会效应。

物权制度在旧中国的引进和建立之初。

中国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最初的制定始于清末。1902年,光绪皇帝颁布了一项法令,宣布实施新政改革,旧中国的私法创新事业[1]开始了。1907年,他任命了沈家本、于连三和英瑞为法律部长,修改了法律大厅,并起草了民法典。1908年,《民法典》的起草正式开始。日本学者松冈一正负责起草一般规定、债权和财产权第三部分。曾在法国学习的陈丽和在日本学习的高等人员朱献文负责起草他的亲属,并继承了这两部作品。1911年,民法典草案完成,称为清朝民法第一草案,包括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债权、第三部分物权、第四部分亲属和第五部分继承。虽然这一民法草案尚未正式颁布,已成为一项法律,但通过这一民法草案,西方民法的编纂实例和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被引入中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古老民族如何坚决放弃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在外界的压力下,继承西方法律思想的潮流,为生存而奋斗[2]。

从晚清民法立法的角度来看,物权法被列为第三部分,第一章是一般原则。从第二章开始,物权被分为所有权、地上权利、永久佃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分为第二章至第六章。这种立法概念是基于地面权力、永久佃权、地役权作为物权,担保权被细分为抵押权、土地债务、不动产质量权和动产质量权。至于占有,它是一种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列为物权法的末尾,为第7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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