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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方案(草案)

物权法的复兴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

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开始,到1992年,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呈现出新的面貌。中国的普通人已经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产业积累了相当多的财产。此外,中国普通人已经意识到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和积极价值。因此,在1992年,中国宣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实施。从那时起,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新时期。

从国际社会和先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经验来看,由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实施,这意味着建立一个法律体系,规范财产的物权关系、交易和流通。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个法律经济。其中,民法和商法制度的建立尤为决定性。在民法和商法制度中,物权法制度和债务法制度起着基本的作用。

关于债务法制度,中国有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外国经济合同法),有法律基础规范财产交易关系,所以任务是:消除三个合同法之间的不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法制度及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自1992年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终于在1999年结束了合同法的三方,完成了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建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规范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和流通。

但另一方面,规范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的完整性和系统的财产法律规则仍然存在。因为物权不仅是财产交易的起点,也是财产交易和流通的目的地。如果从事交易的民事主体对交易中使用的财产没有物权,交易行为(如销售行为等)将无效或无法实现,买方无法获得买卖标的物的物权。因此,有必要首先确定市场交易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物权法制度,包括所有权、物权、担保和占有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无法避免对物权法的迫切需要。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中国的物权法进入了其编制期。

在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小组最初提出了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方案(草案)。立法方案坚持以下立法指导思想:一是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二是坚持保护合法财产的原则;三是严格限制公益目的,重建国家征收制度;四是总结农村改革经验,实现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从起草《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可以看出,中国民法理论在新时期摆脱了苏联民法理论的束缚后,努力将西方物权法制度和知识体系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动实践相结合,用于清除旧布,促进中国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创造新的物权制度和物权理论[8]。

然而,这些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些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质疑。2005年底,他们将反对的浪潮提升到了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的最前沿。他们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富人有利,对穷人不利,绝对不可接受。2006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五次审议,同年10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并在解释中特别解释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进行平等保护。尽管如此,它还是将《物权法》的颁布计划推迟到2007年。

然而,《物权法》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物权法》最终发布的文本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区别。这一点非常重要。此外,在物权法的编制方面,《物权法》采用了第五个编制(第一个编制的一般规定,第二个编制的所有权,第三个编制的有益物权,第四个编制的担保物权,第五个编制的占有),这反映了中国《物权法》对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的继承;但与此同时,《物权法》基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国情,放弃了西方物权法中一些不适合中国社会的理论或制度,建立和发展了一些新的制度。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和制度无疑具有代表性意义。这一理论和制度被认为是德国民法最具风格的特征。例如,在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颁布时,清朝民法草案和国民政府移植了这一理论和制度。可以说,他们主要认为德国民法大多是好的,毫无疑问,毫无疑问;但现在不同了。在研究和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中国民法学者敢于怀疑德国民法的制度和理论,热烈讨论是否采用物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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