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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中国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产的破产制度

公示催告是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程序。

宣传催告程序是指法院发布公告,要求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取得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申报权利的程序,以确定遗产清算程序益相关者。宣传和提醒程序的适用是全面的,及时确定相关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在这方面,中国的继承法没有规定,这必然会给继承人带来损害继承人的利益,债权人和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不能说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规定宣传和提醒程序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

(二)遗产债权人的特别保护是遗产破产程序。

所谓的破产程序,是指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继承人、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法院用于偿还债务的程序。

财产破产的实质便是根据财产清算程序来清偿财产负债。在财产清算全过程中,发觉财产负债超过了财产的使用价值,财产债权人、承继人、财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等都能够申请办理财产破产程序流程。承继人申请办理财产破产的前提条件是不舍弃承继也不被夺去承继。财产实行财产破产的目地是根据财产清算,根据特定的程序流程明确财产债权人,随后一致运用清理之后的财产依照法定顺序和范畴开展分派。财产破产制度实行,既能维护财产债权人的权益,也有益于公平分派财产并构建和睦的财产继承令。

中国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产的破产制度。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破产,遗产的破产属于个人破产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在修订《继承法》时,应确认遗产的破产程序。继承遗产的破产是由遗产的主要地位和有限的继承原则决定的。中国没有必要承认有限的继承原则,但就遗产的主要地位而言,在现行的继承法中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中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将转移给继承人。在所有者死亡之前,其财产不能被称为遗产;在所有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将成为遗产的所有者。如果有几个继承人,则该遗产将被继承人共享。当遗产不足以偿还遗产债务时,继承人不愿意继续偿还,如何保护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的利益,现行继承法将留下一个空白。因此,我们应该利用法律技术来确定遗产的主要地位,并确认遗产具有破产能力。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他们留下的遗产就像一个独立的人格。认定遗产为主体,不仅可以保护死者的真实含义,还可以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继承人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基于遗产而纠纷。

(三)遗产清算程序和遗产破产程序的推动者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授权管理遗产的个人或组织,以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分配遗产,维护遗产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在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定位遗产管理人在理论上仍存在差异。有些人认为,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当然属于继承人,但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遗产关系尚未确定。为了避免遗产损失,选择了临时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中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区别。《继承法》修订的专家建议草案也在此基础上得到了改进,但增加了共同管理人和管理人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属于事实上的管理人,无需通过特殊程序确定。

遗产管理制度中的管理人应当是指遗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和遗产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享有法定权利,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责任。

以便使财产分派公平又有序性,由与财产利害关联人无关联的公平或公平的第三方对财产开展管理方法和清算,应当是比较有优点的标准挑选,因而,中立性和公平公正是对财产管理人的关键方位。就财产管理人的职位而言,有学者觉得被遗产人身亡后,财产转归继承者所有,因此财产管理人是承继人的代理商;[13]也有学者对于此事否认,觉得行政管理人做为代理商不可以说明行政管理人的单独性及其对承继人提起诉讼的状况,假如财产视作无支配权工作能力财团,财产管理人做为代理商可以调节相对的法律关系。[14]财产管理人做为财产财团的代理商,其职责是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受各方监管,考虑各方利益。鉴于财产管理的特殊性,财产管理人的范围能够是承继人、遗嘱执行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财产管理人能够由财产利害关联人推动,法院认同;财产利害关联人不予推动的,由法院规定。毕竟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笔者不赞成继承人完全交由法院指定的做法。

关于继承管理人的资格、任免和责任,继承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直接允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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