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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自我答责” “证据审查”:合法判断的确认

(一)“有中生有+同途同归”:合法性判断的原则结合犯罪诱惑的存在和机会提供的是否正确,可以采组合的方式,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无中生有”型,“有中生有+同途同归”型和“有中生有+殊途同归”探讨它们的合法性。首先,由于“无中生有”诱惑侦查本质上是一种诱人的犯罪行为。因此,除特殊情况外,侦查机关一般不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惑侦查。而对于“有中生有+殊途同归”表面上看,虽然诱惑侦查不涉及诱人犯罪的嫌疑,但由于侦查机关创造场景、提供条件或机会等诱惑行为,超出或偏离了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路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诱惑侦查是否有犯意诱发的可能,需要进一步检讨。例如,调查机关得知嫌疑人试图制造和销售新的合成,并致力于研究制毒方法,因此以合伙制毒的名义提供了制毒的配方和原材料。结果,嫌疑人采取了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虽有制售企图,但并未掌握制毒方法和原料。如果没有侦查机关的诱惑,嫌疑人最终能否实现制贩的犯罪企图还不确定。但是,由于侦查机关的诱惑,嫌疑人就范了。表面上看,侦查机关只是提供了机会,但实际上却诱发了犯意。正是因为“无中生有”诱惑侦查是一种诱人犯罪行为,诱惑侦查是一种诱人犯罪行为“有中生有+殊途同归”诱惑侦查有诱人犯罪的可能,因此这两种诱惑侦查原则上应予以否认。相反,在“有中生有+同途同归”在诱惑调查中,调查机关遵循了嫌疑人既定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路线,并没有引导嫌疑人增加新的犯罪风险。也就是说,最终暴露的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图不可避免、确定和符合规律的结果。因此,这类诱惑侦查是合法的诱惑侦查。

(二)“无中生有”/“殊途同归”:合法性判断的例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我们说的时候,“有中生有+同途同归”这是判断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或大概率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中生有+同途同归”诱惑侦查是合法性诱惑侦查的唯一形式。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中生有”诱惑侦查和“有中生有+殊途同归”诱惑侦查仍被视为合法。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诱惑侦查手段不合法,但当现实环境中存在明显而即时的危险时,为了避免犯罪负外部性的扩大,只要诱惑手段符合比例原则,在成本可承受的情况下,“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类型的诱惑侦查手段也是允许的。可见,例外不一定违法,但必须考虑成本。简单来说,“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类型的诱惑调查,只有在(1)明显和即时的危险中;(2)符合比例原则;(3)成本可承受负荷;(4)没有明显的负外部条件,可以构成合法性的例外,可以合法采用。在这种情况下“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诱惑侦查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自我答责”+“证据审查”:合法判断的确认确定了“有中生有”和“同途同归”原则,并明确“无中生有”和“殊途同归”例外指标后,执法人员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开始逐渐明确。一方面,可作为事后判断的标准,检验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在这一操作原则的指导下,执法人员也可以随时调整,规范诱惑侦查行为,防止事后责任。当然,仅靠侦查机关或执法人员的自言自语是不可靠的。因此,除了合法性判断原则外,还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检验程序,即自我责任和证据审查机制。1.“自我答责”:所谓执法人员的证“自我答责”是指侦查机关在准备启动诱惑侦查措施或面对诱惑侦查措施的质疑时,必须采取的口头或书面自我陈述机制。侦查机关的目的是进一步确认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诱惑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它不仅可以作为侦查过程中的操作指南,也可以作为作证时解释原因的工具。自我答责主要围绕“犯意”和“机会”,分别从“无中生有”,“有中生有”,“同途同归”和“殊途同归”具体操作程序并不复杂,2.“证据审查”所谓监督者的再证“证据审查”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审查与诱惑侦查有关的证据,进一步确认诱惑侦查行为是否真正合法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图7所示,在“自我答责”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对的“有中生有”,“同途同归”肯定回答,还是对的“无中生有”,“殊途同归”在原因说明中,侦查机关需要证明其诱惑侦查行为是合法的,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一般来说,诱惑侦查的证据审查主要涉及内部证据审查和司法证据审查。内部证据审查职责主要由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关或者负责人履行。侦查人员提出诱惑侦查动议或者面临非法诱惑侦查质疑时,侦查人员不仅需要向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机关或者负责人提出自我责任,还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他们认可相关证据,认为侦查人员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诱惑侦查行为是合法的,侦查机关应当对诱惑侦查行为负责。检察机关和法院主要负责外部证据审查。检察机关基于法定侦查监督权,对诱惑侦查事前、事中、事后享有综合监督权。只要检察机关怀疑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涉嫌违法,就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在诱惑侦查启动的任何环节自行承担责任,并提交证据审查。检察机关认可有关证据,允许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采取或者已经采取的诱惑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与侦查机关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检察机关不接受有关证据的,将导致侦查机关不得采取诱惑侦查措施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法院的证据审查主要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法院怀疑侦查机关诱惑侦查取得的犯罪证据涉嫌违法的,有权要求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解释。法院认可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可以依法采纳诱惑侦查取得的犯罪证据,否则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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