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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合法性判断的基础是诱惑侦查的合法

司法实践者有强烈的制度化偏好,希望将制度具体化、细化,为实际操作提供准确的行动指导。2但现实并非如此。以诱惑调查为例,至少在官方层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合理的操作原则。①学术界可能是个例外,但无论是否如此,“犯意与机会”两分法还是作为补强法?“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三点理论(主观理论、客观理论和混合理论)过于专业和模糊。这使得什么是合法的诱惑调查,以及如何证明调查机关采取的诱惑调查是合法的,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者的实际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一套简明、生动的操作原则。

“犯意诱发”与“机会提供”:合法性判断的基础是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侦查理论的最大贡献是明确区分“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诱惑侦查。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区分“犯意提供型”和“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如何判断具体的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存在“犯意诱发”,或者某一“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否合适,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主张,以“无中生有”和“有中生有”判断是否存在犯意诱惑,从而判断犯意诱惑“同途同归”和“殊途同归”分析机会是否适合.1.“犯意诱发”判断标准:“有中生有”与“无中生有”所谓“有中生有”是指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与其犯罪意图高度匹配,即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属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原意图。以图1为例,假设嫌疑人原犯罪意图为T1、引诱罪对应的犯罪意图为T2。由于T1与T2在内容和形式上高度一致(◎),因此,虽然嫌疑人的暴露不是他自由控制的结果,而是干预了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但由于诱惑行为并没有改变嫌疑人犯罪意图的整体结构,因此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不涉嫌诱发犯罪意图。所谓“无中生有”是指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与其犯罪意图明显不同,即侦查机关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超出了犯罪嫌疑人的原意。以图2为例,假设嫌疑人原犯罪意图为T3、引诱罪对应的犯罪意图为T4。由于在T4中出现了T3所没有的犯意要素(□),也就是说,从犯罪意图的结构要素来看,侦查机关的诱惑行为改变了嫌疑人最初的犯罪意图,因此诱惑行为应视为犯罪诱惑。2.“机会提供”判断依据:“同途同归”与“殊途同归”所谓“同途同归”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创设场景、提供条件或者机会等诱惑侦查措施,符合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路线。换句话说,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侦查手段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方式或过程是一致的。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一般犯罪线下“同途同归”所谓概括性犯罪线下“同途同归”是指侦查机关知道犯罪嫌疑人有意从事某一特定犯罪,掌握了他可能采取的几种犯罪手段和方法,从而介入其中一条或多条犯罪线路,使犯罪嫌疑人最终暴露犯罪情况。以图3为例,假设侦查机关知道嫌疑人将实施某种犯罪,并从多个渠道获悉,可以采取行动a,b,c任何方法或手段(图R1所示)。为促进其犯罪暴露,侦查机关介入a,b,c任何一种或多种犯罪手段或方法的过程(即a’,b’,c(图R2所示)。在此过程中,由于诱惑侦查措施(a’,b’,c与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手段或方法(a,b,c)因此,诱惑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高度一致。“同途同归”的。(2)特定犯罪线下的特定犯罪线“同途同归”所谓特定犯罪线下的所谓特定犯罪线“同途同归”是侦查机关知道犯罪嫌疑人有意实施某一特定犯罪,并了解犯罪实施的基本步骤或一般阶段,从而介入其中一个或多个步骤或阶段,使犯罪嫌疑人最终暴露犯罪情况。以图4为例,假设侦查机关已经知道嫌疑人将实施某种犯罪,他预定的犯罪步骤或阶段包括A,B,C三段(图R3所示)。为了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暴露,侦查机关介入了犯罪的步骤或阶段A,B,C一段或多段(即A’,B’,C(图R4所示)。在此过程中,采取诱惑侦查措施形成的犯罪路线(图R4所示)并未偏离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轨道(图R3所示)。因此,两者也是如此“同途同归”的。所谓“殊途同归”是指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侦查措施,创设场景,提供条件或者机会,偏离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路线。换句话说,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侦查手段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方式或过程不一致。在这方面,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在一般犯罪线下“殊途同归”所谓概括性犯罪线下“殊途同归”是指侦查机关故意创造一种不同于犯罪嫌疑人预定方案的犯罪手段或方法,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有意从事某一特定犯罪并掌握其可能采取的几种犯罪手段和方法的情况下,诱使其就范,暴露犯罪行为。以图5为例,假设侦查机关知道嫌疑人将实施某种犯罪,并已掌握其可能采取的行动a,b,c任何方法或手段(图R5所示)。但由于某种原因,故意偏离犯罪嫌疑人预设的犯罪手段或方法a,b,c,诱使犯罪嫌疑人采取事先未考虑的d手段或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行为(图R6所示)。在此过程中,由于诱惑侦查下d和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手段或方法a,b,c没有一致性,两者的关系表现为“殊途同归.(2)特定犯罪线下的特定犯罪线“殊途同归”所谓特定犯罪线下的所谓特定犯罪线“殊途同归”是侦查机关故意创建一条偏离犯罪嫌疑人预定犯罪步骤或阶段的线路,诱使犯罪就范,在知道犯罪嫌疑人有意实施某一特定犯罪,已经了解犯罪实施的基本步骤或大致阶段的情况下暴露犯罪。以图6为例,假设侦查机关已经知道嫌疑人将实施特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步骤或阶段包括A,B,C三项(图R7所示)。由于某种原因,侦查机关故意偏离犯罪嫌疑人预定的犯罪步骤或阶段A,B,C,诱使犯罪嫌疑人进入一个或多个他事先没有预设的犯罪步骤或阶段D(图R8所示),促使嫌疑人暴露犯行。在此过程中,由于诱惑调查下的D严重偏离了嫌疑人预定的犯罪轨道,因此它们是“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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