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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诱惑侦查概念定义的意义

(1)通过讨论诱惑侦查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以下重要的启示:一是诱惑侦查的主体是侦查机关,而不是罪犯。诱惑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公共权力机关,即侦查机关。嫌疑人只是诱惑侦查的对象。因此,规范诱惑侦查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第二,虽然狭义的诱惑侦查是否合法,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与犯罪意图相对应的具体犯罪行为有关,但犯罪行为是否成功并不影响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判断。第三,对于广义和狭义的诱惑侦查,独讨论,因为它们涵盖的范围不同。广义诱惑侦查不仅涵盖狭义诱惑侦查,还涉及狭义诱惑侦查。“诱捕”,“布线”,“内线”等待特勤(线人)侦查和卧底侦查。狭义的诱惑侦查,主要针对特定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判断其合法性,需要考虑诱惑行为的相关性和比例。第四,在狭义的诱惑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知道或可以预测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引起的其他行为(犯罪)是衍生问题,需要单独讨论。第五,在狭义的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通常已知特定对象。狭义的诱惑侦查还要求侦查机关明确具体的犯罪对象。如果嫌疑人只是表现出犯罪意图,没有具体的行为方向,就不能采取诱惑调查措施。第六,在狭义的诱惑侦查中,在人、事、时、地、物中,侦查机关通常知道人和事。如果侦查机关只知道犯罪嫌疑人,不知道犯罪意图,通常不能采取诱惑侦查措施。否则,可能是因为“犯意诱惑”而违法。如果你只是掌握了一个犯罪意图,却不知道具体的嫌疑人,这种诱惑侦查应该属于广义的诱惑侦查。七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意图,不一定涉及诱惑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只知道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意图,但不采取创造场景、提供条件或机会等诱惑手段,而是采取诱惑手段“放长线,钓大鱼”那么,此时侦查机关并不涉及诱惑侦查。

(2)诱惑侦查概念定义的意义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应对一些严重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虽然这种侦查措施适用“度”问题,往往面临法律和伦理的双重困境,但这绝不是诱惑侦查本身的过错。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执法过度、利益冲突等。从概念上看,“诱捕”虽然比“诱惑侦查”更简单,但是“诱捕”概念表达的简洁性注定了其内容的泛化和权力限制的疲软。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诱惑调查的概念,把握其背后复杂的权力运作关系,把握其平衡点。探索诱惑侦查的平衡点,必须像证据法则一样关注实践而不是理论本身。因此,我们需要从实际案例中总结一般原则,然后反过来检验其有效性。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例外。但是,例外并不一定是非法或无效的,关键取决于例外本身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如果有足够的理由和成本考虑,例外可能构成新的原则。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原则和例外的讨论,为司法工作者提供合法使用诱惑侦查的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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