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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诱惑侦查概念定义的必要性

诱惑侦查是侦查实践中有争议的话题。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是因为在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暴露不是他自己自由控制的结果,而是警方积极诱导的产物;更重要的是,一旦使用不当,很可能侵犯人权,使侦查行为陷入严重的道德法律困境。因此,如何有效规范诱惑侦查行为,是当代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学术界已经充分讨论了诱惑调查的监管,但这些讨论大多是理论解释,但缺乏实践关怀,难以为实践者提供有效的指导。虽然我们有时关注法律问题的理论解释,有时关注实际操作,但对诱惑调查的讨论无疑应该关注实际操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地位后,学术界应当及时调整讨论的重点。从司法操作层面看,诱惑侦查主要涉及概念定义和操作原则两个关键问题。前者是诱惑侦查内涵和延伸的框架,涉及诱惑侦查是否属于诱惑侦查的实质性判断;后者是诱惑侦查操作程序的设置,涉及诱惑侦查行为是否违法侵权的形式判断。两者共同构成了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的基本框架。本文并不打算从理论上讲述诱惑侦查的宏大叙事,而是希望为司法实践界提供一套相对简单明了的执法操作指南,从根本上解决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判断问题。

诱惑侦查的概念定义

概念不仅是理解的工具,也是解释的工具。概念能否发挥理解工具和解释工具的作用,取决于我们如何填充它的内涵。只有确定了内涵,延伸才不会广泛。

虽然诱惑侦查概念定义的必要性诱惑侦查是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学术概念,但从实际应用范围来看,并不局限于侦查领域。在现实生活中,任何涉及公共权力机关创造条件、机会、引诱、欺骗嫌疑人暴露违法行为的人,都被视为一定程度的诱惑调查。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黄鱼车”的“钓鱼执法”治安管理部门对方“诱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诱擒”等等,都是典型的例子。然而,在侦查领域,基于对诱惑侦查内涵和外延的不同理解,学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大多数学者认为,诱惑侦查只是一种侦查行为,包括合法的诱惑侦查和非法的诱惑侦查;包括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也包括“机会诱发型”诱惑侦查。但也有学者指出,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法定的特殊侦查措施,只能是合法的诱惑侦查或“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包括非法诱惑侦查,尤其是非法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1可见,诱惑侦查的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可伸缩性。这必然会影响对合法性判断标准的讨论。因此,在讨论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诱惑侦查的概念。这不仅是统一讨论的前提,使相关问题的讨论能够集中在同一个话语平台上,避免不必要的争论,而且划定讨论的边界,使相关问题的讨论尽可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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