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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区别

案件吴某与同村女孩刘某结婚后,外出打工。2000年,吴某因过度劳累突然死亡。当时,刘某带着4岁的孩子和公婆、叔叔住在一起。后来,在刘某的强烈坚持下,刘某得到了两套房子、一些财产和丈夫留下的一些财产,并与儿子单独生活。后来,刘某爱上了同村的年轻人林某。2002年12月,他们拿到结婚证后,刘某开始办理卖房等财产事宜。这一举动遭到了吴某家人的反对。婆婆说:“如果你把孩子带到我家,不再结婚,房子可以属于你,如果再婚,房子不能给你,你无权卖掉。孩子是我家的根,你自己走,不能带走孩子。”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携带产改嫁的权利。法院裁定刘某可以携带产改嫁。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广泛的内容,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丧偶妇女再婚、干涉离婚等。其中,干涉丧偶的妇女再婚尤为常见。为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和离婚自由。”法律禁止干涉妇女再婚自由是侵犯妇女财产权和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丈夫死后,她与原丈夫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她有权再婚。刘分享的两套房子和丈夫留下的部分财产属于刘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由处分,当然,包括与这些财产重嫁。吴家以不能带走房子等为由干涉刘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权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因此,刘某可以带走子,即使她再婚,也不影响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新农)劳动合同规定,职工社会保障是否合法案件小马中专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小马社会保险。后来,小马在一次与同学的聚会上谈到了这件事,得知其他同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规定该单位将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于是小马找到单位领导询问此事,领导解释说,公司刚刚成立,规模小,管理不是很标准,没有办法由公司统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所以直接支付相当于保费现金和工资,然后由员工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障事宜。经过领导的解释,小马不再关心这件事。

分析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费。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可见,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律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小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为小马办理社会保险,但表面上看,不办理社会保险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由于任何合同都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将无效。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小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为小马办理社会保险的条款应视为无效,而其他条款依法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保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障部门支付,劳动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自己的工资中扣除。对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两种保险的保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兼职劳动者,法律允许其作为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保费。对于工伤保险,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非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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