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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文本,“基本精神是积极支持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残余”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现代婚姻原则。因此,在《婚姻法》中,不仅作出了婚姻法,还作出了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儿童抚养儿媳。禁止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问题索取财产”四项禁止性原则;此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也有利于妇女。第十七条:“自愿离婚的婚的,准予离婚。男女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的,也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确实体现了“婚姻自由”现代婚姻原则,即离婚自由。从法律上讲,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当时重婚纳妾、童养媳、妇女守寡很常见,人们对什么意思?“婚姻自由”没有认识,⑤这一规定无异于鼓励妇女不顾家庭责任轻率离婚,追求性自由。

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规定加剧了这一现象的发生。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离婚后,无论孩子由哪一方抚养,费用主要由男方承担。第二十三条在分割家庭财产时,照顾妇女利益作为法院判决的原则之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债务,“在共同生活中偿还所得财产;共同生活中没有所得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中所得财产不足的,由男方偿还”;第二十五条离婚后妇女生活的规定。事实上,这清楚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妇女可以离婚而不离家。离婚后,她不仅不需要对原来的家庭债务负责,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负责,生活也得到原来家庭的保障。

如果婚姻法第十七条只为离婚自由提供了法律指导,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偿还和生活的规定就解除了妇女离婚的后顾之忧。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没有考虑到传统文化和普通农民的经济状况,只是从破坏传统婚姻制度、建立政治社会变革的需要出发,从现代婚姻观念的概念和保护妇女、支持妇女的良好愿望来立法。

事实上,在中国农村,一方面,由于生活贫困,许多家庭离婚后几乎没有财产,难以独立生活;另一方面,农村“结婚的女人,泼去的水”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妇女离婚后很难回到母亲家继续生活。许多离婚妇女无处可去,不得不吃饭和住在丈夫的家里,等待找到一个伴侣结婚。由此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源源不断地涌现出来,有些人因此发生了生活案件。这样一部偏离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的法律,被封闭、缺乏现代文化和意识的农村人误解是很自然的。

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并没有考虑到与土地改革政策的联系。土地改革政策的立足点是依靠贫困农民,其实际出发点是照顾贫困农民的利益,以实现中共农村统治的合法性。婚姻法造成的伤害主要是贫困农民:主要是他们收养孩子和儿媳,最容易遭受离婚的要求。这些努力工作了半辈子终于娶到妻子的贫困农民,一纸婚姻法关于婚姻法“离婚自由”这些规生活希望破灭了。在这里,婚姻法所追求的社会改革目标也与党在农村的政治目标发生了冲突那些曾经是党革命力量源泉的农民无意中被抛弃,使公众,特别是贫困农民,对党和政府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许多干部干涉他人离婚,除了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是他们对贫困农民持同情心态和阶级立场,认为贫困家庭结婚不容易,花了很多钱,如果判决离婚,就会失去“立场”。

婚姻法没有对农村婚姻关系中的婚约、聘礼和儿童抚养费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此类问题的回答加剧了公众的误解。如果对于婚约,聘礼回答说,订婚的,一方要求取消婚约,只要通知对方;订婚时支付的礼物,无论是否自愿,一般都不能退还。①针对儿童养媳的相关费用,答案指出,婚姻法实施前未婚儿童养媳自愿回家或选择配偶时,“男人不得妨碍,不得要求偿还婚礼得索取童养期间消耗的生活费”。②这些答案无疑是从法律层面和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合法的,但它没有考虑到农村订婚在确定婚姻关系中的文化意义和儿童儿媳的普遍事实,以及两者对男性家庭的经济意义。事实上,作为一种习俗,农村常见的聘礼或礼物不仅是一种婚姻契约形式,也是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的抚养女方的代价。取消婚约时不退还聘礼,无异于让男方在农村社会公开受辱的同时,还损失了一笔巨额财产。至于允许儿童儿媳自由离开,这无疑是对收养她的家庭的沉重打击。

此外,缺乏组织也是人们误读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土地改革同期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组织体系强。除了党的领导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土地改革上,成立各级土地改革委员会进行具体指导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农业协会、民兵、青年团、妇女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逐步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另一方面,婚姻法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建立领导或指导机构。由于中心工作繁重,县、区领导没有时间考虑这项不那么紧迫、不容易看到成绩的任务(相反,他们也可能承担责骂)。妇女组织-妇联大多还在筹备中,已经成立的妇联没有执行力。因土地改革和民主建政而建立的其他群众组织既没有热情,也没有义务宣传。他们要么袖手旁观,要么粗暴干涉。直到1953年初,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党能够腾出手来领导婚姻法的实施,准备开始一场运动,才成立了中央、地区、省婚姻法实施委员会作为指导。此时,由于人们对婚姻法的误解,离婚、自杀、被杀和性混乱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党必须从过去的激进立场中撤退,将体育运动限制在宣传教育的范围内,以缓解公众的不满,减少社会冲突。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以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在农村实施以现代婚姻观念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不像革命和土地改革,积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和深入的组织动员,寻求农村的支持,而是暂时的宣传、被动的反应和强迫农民的实施;更重要的是,此时,农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甚至习俗教育都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承载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婚姻法和这些观念本身都远远超出了农村社会的理解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官方表达的婚姻自由与人们想象的自由错位,广大民众将婚姻法误读为婚姻法“离婚法”和“妇女法”这是不可避免的,然后婚姻法的实施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它启发我们,“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可以在改变婚姻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婚姻制度,建立现代婚姻制度,“还有生产方式的根本变化”。①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也说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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