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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离婚与死亡:人们误解婚姻法的后果

离婚与死亡:人们误解婚姻法的后果将婚姻法误解为离婚法和妇女法。其直接后果是男女关系混乱和离婚浪潮,以及更严重的自杀和被杀。

婚姻法颁布后的男女关系混乱反映在当时的许多报告、新闻报道和党的指示中。例如,1950年5月14日,邓英超在婚姻法报告中解释了男女混乱,中共中央委员会要求处理男女关系问题,表明或暗示男女关系混乱已成为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现象。这种性关系混乱不仅是人们误解婚姻法、误解婚姻自由的结果,也是离婚浪潮和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此期间,离婚案件较多,呈逐年上升趋势。195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186167起,1951年409500起,1952年上半年398243起。④与登记结婚人数相比,离婚人数也相当高。例如,1951年9月后10个月,湖南130个乡镇自由结婚3879人,离婚31866人。

江西上饶专区半年内登记结婚11029件,离婚6400件;福州专区登记结婚离婚6840件,3655件。⑤考虑到去政府机关登记结婚的一些,

非真正自由结婚,许多离婚案件不需要到达司法机关,只要双方在当地政府部门登记,实际离婚人数可能不少于登记结婚人数。

离婚案件占人口或户口的比例也很大。从以下中南区六个乡镇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占各乡家庭数量的3%-5%,约占人口的1%(个别乡镇接近2%)。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妇女法最严重的后果是自杀和被杀的频繁发生。据当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估计,1950年5月后一年内,中南地区因婚姻问题被杀自杀1万余人。自婚姻法颁布以来,到1952年底,华东地区共有11500多名男女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全国每年约有7万人死亡。①研究表明,婚外性和离婚是自杀和被杀的两个直接原因。②由于意识到自杀和被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对婚姻法的误解,在婚姻法运动的实施中,中共中央重新解释了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非婚姻行为采取了更宽容的态度,以缓解婚姻法与传统婚姻习俗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封建婚姻制度与过去形成的婚姻事实分开,强调婚姻法的实施不提倡离婚。中共中央、政务院在《关于实施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即使过去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坚决要求离婚,没有人应该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对于大量现成的包办婚姻和婚姻不自由造成的家庭不和谐,基本上要采取批评教育、提高意识、改善和巩固夫妻关系的方法”。③这实际上是承认过去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也是一种婚姻事实,所以予追究。即使在1953年12月,中央法制委员会在回复相关咨询时也指出,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如果发生在1953年3月婚姻法运动月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类似行为发生后,经群众检举通知后,还应具体分析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不能全部给予刑事处分;对于尚未实施婚姻法运动月的地区,仍以教育为主。④二是理解、宽容婚外性行为,将婚姻自由重新解释为婚姻自由,限制离婚诉求。婚姻法颁布后的男女关系混乱,归咎于封建婚姻制度下的婚姻不自由,“尤其是离婚不自由,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①因此,性自由披上了婚姻自由“合法”外套、离婚自由已成为解决这种混乱关系的最佳途径。事实上,婚外性关系不仅与传统道德不相容,一旦暴露,就会引起家庭纠纷,各级干部往往直接干涉,如拘留、吊、公开审判、会议斗争等公开侮辱;由此产生的离婚是对家庭另一方的双重打击。②鉴于此,中共中央、政务院在指示中强调,贯彻婚姻法运动“不要把问题扩展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中”;“普通人应当以婚姻法宣传为限”对干部婚姻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进行了检查“不应涉及这些干部的个人婚姻问题和男女关系问题”。同时,有关领导在讲话中对婚姻自由作了新的解释,即强调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主要一面是婚姻自由”。③这意味着离婚不再受到鼓励,而是更加强调离婚诉求中的调解程序。事实上,从那以后,尤其是60年代和70年代,“对于有争议的离婚请求,法院一般拒绝,注重调解和解”。④四、缺乏文本和组织:对婚姻法的误读是农村人误读婚姻法及其混乱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还有一个更基本的方面,即婚姻法文本与当时农民的经济状况、传统农村文化的严重冲突以及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没有得到系统的组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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