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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废除包办强迫”婚姻

二,“离婚法”与“妇女法”:人们对婚姻法的误解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性别严重分离的社会,也是一个严格的父母宗法社会。男女不亲,孝道第一,是其鲜明的特点。具体到婚姻的概念,是父母的命令,媒人的话,结婚,穿衣吃饭。

作为一个女人,无论是女人还是女人,都是作为一个女人结婚,都受到三从四德的礼仪和教育规则的约束。尽管在现代,西方婚姻的概念逐渐在商业港口悄然出现;20世纪20年代末以后的革命动员和中国共产党控制区域内传统婚姻习俗的改革也唤起了年轻男女特别是妇女的自主意识。但在中国绝大多数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和习俗仍然主导着人们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以妇女解放为己任,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为原则的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相冲突;宣传中的临时性、突击性和被动性使新婚姻观念的启蒙缺失。因此,在实施婚姻法的过程中,人们遭到了误解甚至抵制。

婚姻法首先遇到的是农村干部的误读和抵制。比如婚姻法规定的。“废除包办强迫”婚姻,“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理解为包办婚姻要离婚,寡妇要再婚;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姻自由理解为“谁不想跟谁就不跟谁”。①因此,他们对婚姻法的宣传也持消极甚至反对态度,认为婚姻法的宣传是宣传离婚,分裂家庭;提倡婚姻独立,允许离婚,保护私生子是主张“乱离婚”,“乱结婚”,“搞男女关系”。因此,一些干部采取推诿、拖延的态度,将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视为妇联的事;或者认为婚姻法的实施与其他中心工作相矛盾,婚姻法的宣传将影响当时的土地改革和民主建设。

干部对婚姻法的理解和婚姻法的曲意宣传,使农村人民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离婚法,认为婚姻法运动的实施是“拆散家庭”和“给单身汉,寡妇配对”。在一些地方办寡妇座谈会,很多寡妇不敢来,怕被人害怕,怕被人害怕“配对”;有的老人把媳妇关在家里,不准出去开会。有些人认为虽然他们是旧婚姻,但夫妻关系很好,离婚后再婚。②在婚姻法运动的实施中,一些工作队匆忙处理离婚,强行解除儿童和儿媳的婚约,所以人们看到他们认为:“离婚又来了。”③随着上述对大量离婚现象的理解,司法部门对离婚请求的轻率判断和对离婚热潮的充分肯定进一步加剧了对婚姻法的误解。由于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是由女性主动提出的(占70%至90%),因此激增的离婚现象被视为压迫。受束缚的妇女摆脱痛苦,奋斗封建婚姻制度,寻求自由解放,是婚姻法实施的巨大成就。④离婚现象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是如何处理夫妻财产。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重点是保护妇女,这进一步导致人们将婚姻法误解为妇女法。

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婚姻法颁布前,参与婚姻法起草的司法部长史亮在与《光明日报》记者交谈时指出,婚姻法不仅是进步,而且是革命性的“基本精神是积极支持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残余”。①婚姻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体现在第三章“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七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如何处理其他家庭财产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第二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再结婚,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帮助维持生活”。从保护离婚妇女生计出发,这一规定最偏离传统观念和习俗,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因此,婚姻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被视为对男性的“不平等条约”,是妇女法。因此,关于婚姻法是妇女法,离婚导致男离婚。“人财两空”抱怨。有些人甚至认为婚姻法的实施是针对穷人和男人的政治斗争,认为这是一场针对穷人的政治斗争。“穷人翻身,妻子离婚了”。②因此,有些地方对政府不满。

人们对婚姻法的抵触和不满,除了误解为离婚法和妇女法外,还禁止在新的婚姻制度中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和禁止“捉奸”行为上。③传统上,中国人相信从头到尾的礼数,主张“嫁鸡随鸡,嫁狗跟狗,嫁狐狸满山散步,”认为寡妇再婚是可耻的。允许寡妇再婚影响了这种婚姻观,颠覆了传统的婚姻习俗。对婚外情的容忍不仅使旧时代农村生活中的刺激“捉奸”不再具有合法性,而且被视为纵容,鼓励通奸,会导致通奸“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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