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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义自治为基本原则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持婚姻关系的有利手段,其存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婚姻自由大大提高,但也促进了离婚率的显著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前财产公证将越来越受公民欢迎,这要求公证机构首先勇敢地接受新时代公民的新婚姻理念,明确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的目标和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加强婚前财产公证宣传,充分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消除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误解。二是公证机构在实施婚前财产公证时,应当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在双方无争议的前提下,约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同时,协议内容必须合法,协议中的文字必须清晰、准确、公平、公证,逐步促进现实社会男女地位的本质平等。

第三,公证机构在实施婚前财产公证时应注意程序问题。只有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更具约束力。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向公证机关申请,不能代理,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必须真实。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将继续增强,但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义自治为基本原则,不得对婚前财产公证作出强制性规定。同时,在保护夫妻有形财产的基础上,对无形财产的正地规定和处理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以真正减少双方的纠纷。

总之,近年来,财产公证问题已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其重要性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为防止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已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有关机构还应不断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公证在中国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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