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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司法救济纳入征地纠纷救济渠道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方案建议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即使农民数量仍然巨大,13亿人口中也有9亿农村户口。俗话说,就是所谓的农业大国,即使农民数量仍然巨大,13亿人口中也有9亿人口。“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国家征收的土地越多,农民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大量失地农民流入城市,没有城市的生存技能。当他们用完很少的补偿时,他们的生活将完全失去保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盲流”毫无疑问,它将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改革现行征地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内容

笔者认为,鉴于公共利益本身的特点,简单概括或列举规定是不可取的,因为前者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后者不能耗尽其延伸。建议使用“概括+列举”这可以从内涵和延伸两个方面同时界定公共利益,使这个概念既有确定性,又充分考虑其发展性。根据这个想法,公共利益可以定义为“社会规范调整秩序中形成的社会普遍利益。包括国防建设;公共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公益为限;其他以公益为目的具有社会普遍利益的事业”。

2.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

(1)确立公平补偿原则。

制度原则是指导制度运行的罗盘,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考虑到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受损权益,应该是“公平补偿”作为补偿原则,即国家支付的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相当,符合补偿原则“损益相当”要求。此外,还应综合考虑土地征收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各种现实和预期损失,制定对被征收人最合理的补偿方案。

(2)制定补偿标准时,参考市场价格。

根据世界各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主流意见,要求补偿金额遵循经济规律,使被征收人在政府承受能力范围内不会因征收而感到明显不公平或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因此,笔者建议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应根据土地位置、基础设施条件和周边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确定土地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至于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实施。

(3)将土地使用权纳入补偿对象。

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是我国的现状。使用权持有人,即农民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补偿时应注意农民的个人利益。此外,考虑到使用权的独立性,有必要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补偿对象,使村民能够直接作为补偿对象获得补偿。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征地补偿从集体到个人被非法截留,有效维护农民的个人权益。

3.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首先,征地方案要经过听证程序,听证费用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其次,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有关单位当向社会公开电话,派专人受理群众信访,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三是打破行政救济结束,将司法救济纳入征地纠纷救济渠道,防止行政权力过度扩大;最后,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细化公开内容,做到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一切公开事项。

上帝的方式,损失和弥补不足,是虚假的,不足赢得更多。新事物总是经历一个从低到高、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中国的法律建设也是如此。征地是公民赋予国家权力,还是国家强制背叛社会契约?正如卢梭所说:“我们应该找到一种组合形式,这样它就可以使用所有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护每个组合的个人和财富,因为这种组合,每个组合的个人都只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只有这样,公民才能像服从自己一样支持政府。世界上没有路。当更多的人离开时,它就成了一条路。我们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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