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盗窃银行卡资金的责任分担

认定民事责任

盗窃银行卡资金的责任分担通常涉及三方,即银行、储户和盗窃者。笔者认定,本案参照贷款合同的规定,银行与储户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债务人,储户是真正的债权人,盗窃者冒充储户,从银行窃取或伪造银行卡和密码,具有债权人的虚假表象,在债务法中称为债权准占有人。分析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析银行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支付是否有效,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这里是指假人假卡和假人真卡挂失后被冒领的情况,假人真卡挂失前已被提取,不在讨论之内)。如果是有效偿还,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因偿还行为而消除。储户只能追究盗窃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在不当得利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考虑到银行与盗窃者对储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是无效清偿,银行对储户的债务仍然存在,银行必须按照储户的要求支付存款,银行应当追究盗窃者的侵权责任。

根据债权占有理论,是否有效清偿应满足三个条件:⑤(一)债务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客观上很容易判断。(2)支付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准占有人,即支付对象具有足以使债务人相信债权人的外观特征。判断是否具有外观特征,根据银行卡号码和密码,有时身份证匹配表明持卡人是否具有储户身份的外部表现;(3)债务人必须善意支付。如何判断善意无过错是存储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考虑银行系统是否符合安全水平,而不是银行无法识别伪造的银行卡,使银行承担绝对责任。毕竟,高科技犯罪手段往往非常隐蔽,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很难发现现有技术。此外,还还取决于银行是否按照严格的操作程序处理业务。以一般业务人员的智力水平和识别为标准,充分注意和警惕审查储户取款账户与密码的匹配,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和签名识别。民事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效清偿情形

1.银行对储户: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对于违约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代规则原则一般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上述作者已确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贷款合同所有权转让,银行卡相当于债权凭证。当债权人(储户)要求银行卡支付时,银行应无条件支付,否则为银行违约。除非银行能证明存款人自己的过错,如存款人丢失或故意错误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重要取款材料,过失泄露给第三方,导致资金被盗,如果银行不能证明,银行仍不能免除责任,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2.盗窃者对银行:侵权责任。由于资金所有权自储户交付之日起转让给银行,盗窃者侵犯了银行的营业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银行有权向盗窃者索赔侵权损害,财产损失只能由财产所有人承担。

(二)有效清偿的情形

1.盗窃者对储户: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因不合法原因受益而遭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遭受损失;(3)受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承认有效偿还的情况下,盗窃者获得的利益与储户利益受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是同一法律事实造成的,而是由于银行的支付,利润与损失之间存在牵连。而且,盗窃者作为受益人继续保持的利益缺乏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

2.银行,盗窃者对储户: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根据不同原因对同一债权人承担以同一支付为目标的数项债务,因债务人履行而消除全部债务。此时,几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在银行中,盗窃者对储户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是在盗窃者对储户承担不当得利的前提下,即从侧面肯定银行履行了善良经理的注意义务。但笔者认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是相对的。从防范风险成本出发,由于盗窃技术高超,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银行现有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避免危险。因此,与盗窃者相比,只要其安全等级符合要求,对付款程序履行了最大的审查义务,就认为银行已经履行了防范义务,不能承担责任,只要求盗窃者返还不当得利。然而,在实践中,储户要想拿回这笔钱,难度可想而知。基于公平原则,当盗窃者不能支付不当得利债务时,笔者认为银行应与盗窃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