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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拆迁过程中大量房屋土地性质的变化

一、案例特征分析

(1)案由类型多样化。

在这类案件中,直接涉及拆迁纠纷的案件约占30%,另外约占70%。我们称之为间接拆迁引发的纠纷。案件类型涉及很多,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等。仅从案件原因来看,似乎与拆迁无关,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在王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中,王某于20世纪90年代末将其所有村庄的房屋出售给非村庄的李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由于村庄面临拆迁,为了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追求利益最大化,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引发纠纷。

(2)纠纷大多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综合分析此类案件,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上,包括当事人直接对补偿异议引发的纠纷,以及因争议房屋即将拆迁而引发的争议,促使当事人对高额补偿产生预期占有,从而导致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见,无论是对既得补偿的不满,还是对预期补偿的占有,都离不开经济利益。

(3)农村拆迁矛盾较为突出。

绝大多数案件涉及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拆迁和征收,大多数当事人是村民和村委会,少数当事人是家庭成员。相比之下,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较少。这主要是由通州区位于农业区占地面积大,近年来政府实施旧城改造、新城建设等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的。

(4)案件审查结果多为不立案。

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不立案的。同时,由于此类案件的事实一般比较清楚,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再到检察院起诉的时间较短,一般为两年。对于个别案件的判决有轻微缺陷,不足以引起抗诉或再审的,一般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来处理。

二、矛盾原因分析

(1)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后的补偿标准不同。

拆迁过程中大量房屋土地性质的变化导致了法律和政策的适用,导致了不同拆迁补偿标准、程序和安置方式造成的拆迁补偿矛盾。一方面,改造土地拆迁补偿,还涉及征地补偿、劳动安置补贴、地上附属补偿、家禽果树补偿等,往往复杂,但补偿安置政策不确定,补偿标准不统一;另一方面,同一土地、同一拆迁项目涉及集体和国有土地的,由于拆迁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必然导致不同的补偿标准、程序和安置方式,容易导致拆迁矛盾。

(二)基层组织作为力度不当。

虽然基层组织不是拆迁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但拆迁过程中的大量基础工作由基层组织承担,面对上级组织和群众“上下矛盾”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上下关系,积极化解矛盾。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感,只在中间“和稀泥”;有些基层组织作为力度和力度“过大”,形成“越权代理”,导致矛盾。

(3)拆迁补偿金额急剧增加。

近年来,由于拆迁补偿金额的急剧增加,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争议日益突出。为了追求高额补偿,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益,导致一系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等案件。如赵房屋销售合同纠纷,赵与钱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收取定金,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真正原因是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拆迁补偿金额明显高于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金额,因此钱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销售合同有效,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田反诉销售合同无效,法院支持李的诉讼请求,田拒绝向作者检察院投诉。

(4)同村房屋因拆迁时间不同,补偿金额不同。

由于政府相关拆迁规划政策不同,同一村有些房屋先拆迁,有些后拆迁,随着拆迁时间的延长,拆迁补偿金额标准逐年增加,因此由于拆迁时间点不同,同一村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同,拆迁补偿明显低于拆迁后,导致拆迁心理严重不平衡,造成矛盾。例如,在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周村房屋先后拆迁,周房屋先拆迁,周认为与村后拆迁相比,其利益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

(五)违章建筑不能得到补偿。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非法建筑,包括非法土地、非法规划,如耕地、道路厕所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也对这些无产权房屋提出了补偿要求,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根据规定,这些房屋不在补偿范围内,必然导致被拆迁人难以接受,成为拆迁的顽疾。如果程拒绝接受土地管理拆迁建筑处罚,程与村签订租赁协议,租用村土地建设工厂,但双方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村被征地拆迁,程建设工厂未取得相关许可证,被认定为非法建筑,最终被城市管理强制拆除,未获得补偿,程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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