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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未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否独立?

尽管有许多批评,但近年来的趋势仍然清楚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于2002年12月17日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编制”创建风格[1]。继早些时候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相继颁布,人们自然关注除总则外唯一剩余的项目: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示是否或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单一民事法律的意图非常明确,可能创造世界第一的人格权。此外,在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外,还在第二条一般条款中列出“……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第二章“责任构成和方式”除了侵犯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还没有其他关于人格权的专门规定,这显然是人格权独立立法的空间。

无论未来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否独立,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未来可能的人格权法立法不可避免的问题。与主流观点一样,作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不能取代人格权法律制度。由于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律,因此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利。因此,侵犯人格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除了加害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外,受害人“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除法定权利外,大多数人格利益(最典型的,如个人隐私)的损害是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一直是侵权责任法范围扩大的例子。毫无疑问,侵犯人格权的后果应该是,甚至只能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犯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至少从这些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的救济将直接决定人格权法的实际价值。恐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们才会指出,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辑只规定了人格权的类型和具体内容,严格不涉及权利保护,并在侵权责任法编辑中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与《物权法》、《债权法》等法律规范不同,法律对人格权的规定主要在于宣传权利。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关系的专门规定只有权利和对象,基本不涉及行为规范。因此,它不仅内容少,而且规定少。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草案,“人格权法”只有29条。其中许多章节(如第四章)“肖像权”)只有两三个。与现行《合同法》第428条、《物权法》第247条甚至《侵权责任法》第92条相比,其严重的风格结构失衡难以接受。在包括作者在内的一些学者看来,很难设计出29条规定。因为有些规定的内容可以合并;有些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一般来说,更适合纳入侵权责任法。

因此,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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