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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人格权法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和人格权法的设置

在大陆法制的立法体例中,无论是法国的三个编制,还是德国的五个编制,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都非常简单,相关规范“散见于”人法、总则或债法(如在侵权行为中规定侵犯人格权的救济)。虽然最近的立法,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荷兰民法典》(1992)、《巴西民法典》(2002)、《柬埔寨王国民法典》(2007)等,都详细规定了人格权,但没有将人格权法列为独立编辑,最多由专章规定。真理(学理),发人深省。新世纪人格权及其制度的快速发展及其重要作用有目共睹,无需赘言。然而,权利的突出和制度的重要性并不一定与立法上的独立性相呼应。[8]作为法典化和制度化的一部分,人格权法的制定除了其重要性外,还必须遵循逻辑性和科学性;因此,必须考虑和对待民法(典)科学体系的要求。

虽然法律的科学化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法律的科学化已不可阻挡地成为现代理性精神的体现,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在中国,法律科学化的突出表现是民法的法典化和制度化运动的兴起。经过30年的经济快速增长和大国的迅速崛起,中国民法学界萌生了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相当的电影“依托人类最佳民法典之林”中国民法典的伟大愿景。既然要制定民法典,就必须坚持和遵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操作规范或要求,做好立法规划和统筹规划,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如果民法典事先安排民法典,显然会浪费立法资源,事半功倍。

基于德国民法典和潘德克顿的民法典(Pandectae)法律影响建立的民法理论和立法制度是根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安排的:民法典总则是法律关系的共同要素(主体、对象、法律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共同标准),分为四种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因为法律关系的概念实际上被认为是法律体系中适用的社会现实的合适框架,所以它被用作整理法律和展示法律的技术工具。在这种分析模式下,强制性地评价人类的行为,并与权利义务直接相关,形成了权利义务的违反、救济(权利保护)等完整的逻辑结构。

根据大陆法律,人格权、物权和继承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侵犯绝对权构成侵权,因此承担侵权责任;侵犯相对权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损害主要是非财产形式,而不是财产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不支持。因此,当被害人想要对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其请求权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历史上,早在罗马法中,非法诉讼就是(actioiniuriarum)已保护人格尊严和名誉(Digni-tas/fama)19世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遵循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实际上采用了罗马法。20世纪以后,人格权的共同发展趋势出现在世界各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宪法规定了大量涉及人类精神利益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基本权利保护扩大到民法,特别是侵权法。德国通过一系列判例逐步承认和创造“一般人格权”也为保护广泛无财产利益的人格法益打开了大门。虽然世界上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有许多不同,但在侵权法中保护人格权是各国的广泛协议。在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将人格权单独规定。在该法第五“民事权利”中立法者列第四节为“人身权”,与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并列使其具有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同的地位。《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这种设计,被认为是民法通则所启发的新中国民法特色和传统,必须坚持。但就其逻辑思维而言,仍未脱离“权利义务义务违反救济”模式只是集中一节的特别规定和民法通则的独特性“民事责任“专章设计确实使其无法归入任何现有的立法先例。

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权利确认法相对应,《侵权责任法》被定义为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律,是在民事权利或者基本人权受到侵害后为私权主体提供有效救济的法律。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防止和制裁侵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然而,如何以高度概括和灵活的方式覆盖世界各地的权利甚至利益,是一个巨大的技术挑战。立法机关用”权益“一词统拍私权,也可谓颇具匠心。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样前所未有的全面规定,全面宣传民事权利,将进一步提高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权利意识。甚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具有加强私权救济的直接意义,而且可以看作是我国人权保护的重大进展,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显然,侵权责任的标准化设计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包括人格权。因此,人们不得不担心,在如此周到细致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下,如何开发仅供的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施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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