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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变更合同条款来确定被保险人的条款

《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并实施。保险合同法部分的修订与日本2008年保险法与《商法典》分离,成为单独的部门法。日本《保险法》立法原则中包含的“加强对投保人的保护”与我国《保险法》修订一起“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理念相映成趣”。虽然两者在具体制度上有很多规定,但都涉及到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的界定。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的特殊主体,在合同法领域很难找到相应的主体制度。虽然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被广泛提及,但一直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关注,导致规范层面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几乎所有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制度设置突出了被保险人的特殊地位;从与保险合同其他要素的关系来看,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合同各要素的核心;从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联系和比较来看,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有很大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存在和确定方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存在不同。

(一)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相同的情况,即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不同的情况,即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保险,如海、陆、空客运输业和仓库业的财产保险合同。此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也经常发生在国际贸易中,如CIF有条件的交易。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在个人保险中,有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的情况,也有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的情况。被保险人以自己的生命为保险合同标的。与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同,除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标的之间的保险利益要求外,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还有保险利益要求。

(三)被保险人的确定方法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方式包括:

首先,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法人没有生命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以自然人为限。)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姓名。被保险人为法人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名称,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每个被保险人应当一一载明。

第二,通过变更合同条款来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增加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条款约定的条件一旦确立,候补主体将自动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例如,财产的承租人或受托人作为候补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受托人在变更后取得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资格。

第三,以扩张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不直接列出被保险人,也不排序确定被保险人,而是采取扩张的方式,使一定范围的人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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