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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P37)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并不总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所有者和承担者。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成为保险合同权利义务设置的核心主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否以被保险人为衡量主体。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索赔保险金,并赋予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的安全。《中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通知保险人减灾义务中国保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5)中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以被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个人保险合同中,基于被保险人的存在,产生了一系列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个人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必须有保险利益,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范围采取不同的立法:列举主义立法、同意主义立法、列举主义和同意主义立法。我国采取第三种方式,即法律直接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有保险利益,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也视为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死亡为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转让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中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未经死亡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个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指定和变更,但投保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①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最终归属权。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的未知不能确认;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②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意权;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发生通知义务。可以看出,除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外,几乎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都包括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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