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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的决定关系

设置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原因

从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接受保险基金的结果来看,保险合同的利益最终归结为保险基金的请求权,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设置都服务于这一核心权利的实现。在保险合同构建的权利制度中,保险基金请求权处于核心地位。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起源的判断,应当以其享有保险基金请求权为重要标准。

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与保险目标之间的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所有者的地位是否应当使其成为保险合同中一系列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和保险合同利益的所有者?以保险利益为起点,以保险合同利益为终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功能不同:保险利益的核心作用是防范道德风险③,保险合同利益的核心作用是突出保险的保障功能,两者在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卫道士”与“弄潮儿”的角色。在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上,两者。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利益的决定关系是前者决定后者还是后者决定前者?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学术目标的所有权决定合同利益的所有权,合同目标的所有权主体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和合同处分权。当然,合同目标的归属主体也是合同的订立主体,而在保险合同中,情况比较复杂。合同目标的利益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的主要投保人,由于不同原因,保险合同的利益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法律规范的设置似乎倾向于后者,即合同利益属于被保险人。这样,就偏离了合同的一般原则,即合同利益的则,但与合同所有者是合同利益的所有者的主张一致。根据笔者的拙见,保险利益的归属主体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归属主体而非相反,原因如下。

一是道德危险防范价值排名第一,保险产生的经济利益排名第二。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保险经营过程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道德危险的预防伴随着保险的经营。特别是在保险业相对成熟的今天,预防道德危险已成为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在被保险人存在的场合,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立法价值排名中排名第一,其次是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给予保险合同利益的投保人很容易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应当享有保险合同的利益。

其次,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包括转移保险合同的利益。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付保险费的义务,不有保险利益,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害。”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金;在个人保险中,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的,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取得保险金。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投保人已经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不是自己。可以看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个人投保的场合,具有转移保险合同利益的主观目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担人为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合同中,合同利益的承担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被保险人生存时,保险合同的利益归其所有。根据所有保险类型,法律确立了投保人转移保险合同利益的主观目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利益的唯一候选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作为“损失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金。虽然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支付了保险费,但由于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利益的所有者,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保险合同的利益属于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中,保险金受领人最终有权要求保险金,并不总是同意被保险人。在不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请求权应当与保险利益所有者保持一致,否则容易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危害和道德危险。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直接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受益人。延长受益人地位的确定——直接或间接来自被保险人的指定或同意,在没有合格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得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所有者的判断。无论最终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利益都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利益的所有权决定了保险合同利益的所有权。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利益也应当归其所有,这是被保险人有广泛权利和义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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