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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吗?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比较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主体一般不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担合同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虽然第三方利益合同被许多学者称为第三方利益合同的典型代表,但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利益合同中的第三方在权利义务设置上存在诸多差异。

被保险人有权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合同的生效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缔约方,不需要签订合同,也不需要代理人参与缔约。被保险人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外,还必须承担许多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和合同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等。),还包括法定义务(减灾防损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只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是来自投保人的指定,而是来自保险法的直接规定,可以由被保险人以外的受益人享有。同时,在没有合格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继承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的受益权,只能由第三人享有,不能随意转让和继承。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无需事先通知或者第三人的同意。④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是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者,也是对保险合同目标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同时,被保险人除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保险合同中的广泛义务。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制度几乎涵盖了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简单地将被保险人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显然不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利益需求,也不能满足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强调保护的立法目标。与投保人相比,被保险人不享有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也不享有终止保险合同后恢复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然而,日本《保险法》中新增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请求权,将被保险人的权利扩展到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制度。如果一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主体的权利义务来反映和决定的,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保险人已经超出了一般合同第三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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