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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与保险合同各要素的关系特征

(一)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特征

被保险人可以概括为财产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护的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对象的关系可见一斑。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的关系体现为被保险人是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的权利人。在现行法律制度中,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现有利益;二是基于现有利益的预期利益;第三,基于一定法律权利的期望5(P21)被保险人直接影响和决定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在财产保险中,遵循填补损害的原则,保险的目的是填补在发生保险危险时实际遭受损失的人的损害。虽然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能不是实际遭受损失的人。利润、损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符合保险存在目的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订立以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承担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态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存在以维持保险标的的危险范围为保障,对被保险人减灾防损义务的规定是控制危险程度的措施。被保险人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以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为目的。

在个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的标的。各国立法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规定存在差异:一是同意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必须经他人同意;一是保险利益主义立法,规定投保人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有保险利益,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直接投保。我国采取第二种立法方式。一般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可以直接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些规定避免了简单的同意主义立法程序的乏味和不便,对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发扬人之间的互助和友谊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考虑到对被保险人人身权利的尊重和道德危险的预防。然而,这种立法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误的理解,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有保险利益。本质上,被保险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属于被保险人的专属权利。法律没有办法规定,这些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保险法》中有关投保人对一定范围人员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只是出于法律对被保险人真实意义的推定,即被保险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转移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保险。

(二)被保险人与保险金请求权的关系特征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填写损害的保险原则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损失的人是保险金的受领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的利益关系决定了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是实际损失的人,因此保险金请求权应属于被保险人。在个人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支付来自于保险费的积累,投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同时,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老、死、葬为保险责任,保险金的支付以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状况为条件。保险金请求权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当有权要求保险金,但个人保险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利益的所有权主体与合同的订立主体不同。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场合,虽然被保险人通过同意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了其身体保险的权利,但这种转让包含了基于防范道德危险的目的受益的内容,应当推定被保险人有意受益于被保险人。这样,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方就满足了被保险人人身权保护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可以看出,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属于被保险人,其他人(包括被保险人)无故享有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的所有权表面属于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金。但是,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权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受益人的指定权和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可以看出,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是由被保险人的意思决定的,即被保险人有权决定保险金的主体,类似于被保险人对其遗产的处罚。在没有合格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看出,法律倾向于将被保险人规定为保险金的主体,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没有明确。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特征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不在保险合同的调查之列,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也不影响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在调查中,只不过是个人保险合同中的商业联系和人身礼物,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依法明确,或情感亲属,或金钱亲密联系。英国《1774人身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通常称为反赌博法案:个人保险合同的签订,以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否则合同无效。这种保险利益除了被保险人自己的生活之外“被保险人的死亡导致其法定或实际财产权的实际或可能丧失或减少”[6](P22)为标准。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这一标准,所列有保险利益的人员涉及情感和经济联系。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特征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图,法律没有必要进行监管。除美国加州保险法外,世界各地的保险法都没有规定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规定可以实现禁止赌博和防范道德危险的功能,不需要限制受益人的附加保险利益,应当将其决定权完全移交给被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的关系特征

政策签发后,对政策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组织为政策所有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政策没有现金价值,以自己的财产投保的,投保人自己为政策所有人;以他人财产投保的,被保险人为政策所有人。许多个人保险合同都是储蓄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可能是基于政策财产的转让或质押。这样,政策所有人可以是受益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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