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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冒名作品的损害事实有哪些?

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

冒名侵权的本质是滥用未知主体的姓名或签名(与著名作家的姓名或签名完全相同)、著名作家的姓名或签名、出版、复制和销售作品的权利。其形式可以说有很多种,手段相当隐蔽,其社会危害很大。它损害了读者的利益,扰乱了作权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著名作家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作权侵权行为,其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冒名作品的损害事实是,冒名作品对冒名作家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包括:(1)著名作家的财产损失,即冒名作品占据了著名作家的图书市场空间;或品的泛滥,著名作家的社会声誉减少,或者出版商不再与著名作家合作,从而真正侵犯了著名作家的经济利益。(2)著名作家的精神损失,即由于著名作品的泛滥,贬低著名作家的社会形象,导致社会和读者对著名作家的负面评价,给著名作家造成精神痛苦。例如,由于冒名作品质量差,损害了冒名作家的声誉,减少了消费群体,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和批评;另一个例子是冒名作家之间的矛盾和误解。仅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些学者认为冒名者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这似乎是不合理的。1作者不敢同意。毕竟,被告的名字与假作品有关,在法律上,以签名权纠纷的定性更有说服力。

(2)侵权对象为知名作家或畅销作品作家

从行为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著名作家签名,这是冒名侵权的最大特点。因此,对“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判断和认定已成为认定假冒侵权的重要依据。一般认为,判断和认定“知名作家”和“知名作品”主要基础有:(1)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观众对作家名称和作品名称有较高的了解。杨志祥是著名畅销作品的重要标准。这里的读者和特定领域的社会受众是指社会上特定作家作品的读者、某一学科领域的专业人士和作品的经销商。冒名侵权“知名”它只是一个特定作家的名字、笔名或其他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影响力。(2)作家创作的作品影响广泛。只有通过作品的广泛影响范围,作家才能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和接受,为公众所熟知和接受。“知名”。“知名”往往与作品的质量和数量无关,很多作家往往因为一件作品而一举成名。(3)一定地理范围和时间范围的限制。知名作家的作品往往是全国性的,甚至是世界性的,可以超越时间的限制,长期发挥影响力。但一些畅销书作家的作品只有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的空间有着辉煌的成就和较大的市场空间。因此,这些作家也可以在特定的时空中被认定为“知名”作家,从而成为冒名侵权的对象。

(三)隐性外在冒名行为

假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以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冒名侵权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一般来说,隐藏的外部冒名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侵权行为人在作品上签署了自己的名称,但与著名作家的名称完全相同,作品已经公开出版并大量发行。(2)侵权行为人作品的选材、故事情节、叙事方式、作品风格甚至装帧设计都与知名作家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非常相似。(3)侵权行为人因其与知名作家完全相同的真实性、可识别性和显著性,不履行解释和告知义务。(4)在书的内容介绍中,侵权者往往与作品无关,严重误导读者的陈述和解释,与著名作家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作品风格有一定的相关性,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读者的盗版怀疑,促使读者在阅读假作品之前,会误认为是著名作家的作品或新作品,毫不犹豫地购买作品。

(4)故意冒名

冒名故意是冒名侵权的主观因素。如前所述,冒名侵权的本质是滥用著名作家的姓名或签名(与著名作家的姓名或签名完全相同),出版、复制和销售作品的权利。冒名侵权人的冒名故意集中在其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名称使用许可证等行为的非法目的上,因为冒名侵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取得他人姓名或者名称的使用权,其目的不是合法行使姓名或者名称使用权,而是看到名称或者名称与著名作家的名称或者签名相同,并在侵权人自己的作品上签署,以产生与著名作家相同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冒名侵权人追求的是与著名作家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相同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力。

大陆法系的学者一直存在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之争。根据意思主义,行为人不仅要知道行为的后果,还要证明自己对后果的追求或放任,从而确定主观故意。概念主义认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状态应该从他的理解因素和行为本身来判断,因此故意证明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测就足够了。由于署名权的原始权利来自民事主体的姓名权或名称权,由于中国名称的特点和汉字的外部特点,中国客观上存在大量的同名现象。因此,一般来说,与著名作家名称或签名完全相同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出版、复制、销售作品,而不追求与著名作家出版、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相同的社会效果和市场影响的非法目的,不应被认定为过错。因此,从理论上讲,意思主义更符合故意定义,因为它不仅强调行为人心理状态中的理解因素,也强调意志因素。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有时很难探索行为人行为的真实意志,此时需要从当事人的理解因素和行为中推断其意志因素。冒名侵权的意图不仅具有认识冒名侵权的能力,而且认识到冒名作家的签名是对著名作家签名权的侵犯,而且对侵权的后果持积极的追求态度。可以认为,假冒侵权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过错不构成假冒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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