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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在公司终止后建立民事法律责任?

1.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虽然明确了如何确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但根据现行法律,实际上仍缺乏主体,公司的终止就是一个例子。当公司终止时,其主要资格已经消失,这意味着没有责任主体,受害人只能承担自己的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概念。那么,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我们应该如何在公司终止后建立民事法律责任呢?

1.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对自身侵权行为只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初步建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不适用于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一旦终止,将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公司环境侵权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有特殊的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在公司终止后建立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本着“谁侵权,谁负责”原则上,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仍由侵权人原公司承担,不得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终止后应建立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从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的立法。公司终止后不再继续经营,但不立即丧失责任主体资格,即作为责任主体仍存在一段时间。《美国各州公司法》最典型的意义是《特拉华州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因存续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可以从期满或者解散之日起延续三年,或者按照平衡法院的决定延续更长时间,以便依法进行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诉讼,逐步清算和终止其业务,处理和转移其财产,解除其责任,并将其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但不得继续存在。至于纽约州更严格的公司法格的规定,体现在对公司行为的约束上,《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可以成为被告,但没有时间限制。从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可能会因为终止前留下的责任而成为被告。但是,除了《公司法》,各州的诉讼程序对不同的诉讼规定了不同的起诉期限,因此公司终止后成为被告的可能性不是无限的。因此,只要在起诉期内,已终止的公司仍可能成为公司存续期间的被告。借鉴美国公司立法,我们可以参照中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终止后的期限,期限可以规定为5年,中国公司法人制度不如美国发达,负担过重不利于公司法人的发展,但期限过短对保护环境权益意义不大。

1.2修改公司清算规定

即使在公司终止后建立了一定的责任主体资格保留期限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公司在保留主体资格期间仍不能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公司没有财产。这样,即使受害人可以直接追究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也不能实际得到赔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期限制度的存在意义微弱。因此,在建立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期限制度的基础上,需要修改《破产法》和有关法律确定的财产分配制度,规定部分财产在分配清算财产时作为公司资格保留期间的财产。具体可作为公司债务和“清偿企业债务”按照相同的分配顺序,金额可以根据公司的环境风险系数、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过环境侵害案件来确定。

1.3.修改环境侵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基于上述对环境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分析,我认为环境侵权应延长最长诉讼时效,因为环境侵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侵权,其潜伏期有些是几十年,如日本水田病案件,从排放含有甲基汞的污染物到大量水田病患者,经过近半个世纪。因此,只有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赋予受害人寻求司法援助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否则,损害尚未发生,时效已经到期。

1.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无论是公司终止后保留一定期限的责任主体资格制度,还是修改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都是有期限的。当公司终止后保留责任主体资格的期限届满时,即使受害人发现其权利受到公司侵犯,由于责任主体已经消失,仍无法获得有效救助。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建议我国在公司终止后建立环境责任基金制度。资金来源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公司终止前支付的环境责任基金;一是国家按比例从公司收取的部分污水费中拨付;另一部分是公司主体资格期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缴纳环境责任基金的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具体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至于公司应该支付多少资金,可以根据行业的风险系数和公司的排污量来确定。这样,在公司责任主体资格期间,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责任主体资格期满后,受害人可以通过环境责任基金获得补偿。

2.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现实意义

公司终止后,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作为对环境侵害受害人救助的法律保障,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为受害人寻求法律援助提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一旦公司终止,人们就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提起诉讼,当然也不能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公司终止后确立环境法律责任,受害人终止后发现损害也可以通过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来补偿。

(2)公司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法律制度。除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外,它还可以对公司产生一定的约束力,防止其终止,以避免法律和法律责任。事实上,有一种情况是公司为了逃避各种法律责任而终止的。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终止后仍有一定期限的,“终止”,不太可能是他们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的选择。

(3)公司终止后确立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有利于环境保护。终止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作为责任主体存在,环境责任基金的支付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风险因素。为了降低未来承担责任的风险,减少基金支付,最大化利益,公司将自觉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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