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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影响死刑适用的民事赔偿案件范围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是由爱情、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或生活琐事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并考虑赔偿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因素。但对于抢劫、绑架、爆炸、涉黑、雇佣杀人、预谋报复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即使被告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判处。[22]另一位理论家指出,对于真诚悔改,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和轻处罚,仅限于那些不是罪恶的被告,对于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犯罪的重大故意杀人案件,虽然被告给予赔偿,但一般不考虑轻。[23]有论者认为,一般来说,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的理解或者被害人没有强烈反应,可以依法从轻判处;对侵害不明公众、严重危害社会保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死刑不能因赔偿到位或者被害人的理解而适用。[24]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刑事法院院长高贵君同志“死刑公众论坛”在演讲中,我们指出,在死刑案件审查中,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对于那些原因,侵权对象非常具体的案件,如果被告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获得受害人的理解,一般不适用死刑。这与“花钱买刑”,“以钱赎刑”不是一回事。我们掌握一个原则,对于危害社会保障和不特定对象的犯罪,不能仅仅因为被告愿意进行赔偿而没有原则的宽大处罚。主要考虑到两类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只要民事赔偿得到很好的解决,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25]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法院副院长戴长林法官“死刑公众论坛”在讲话中,我们还指出,我们现在强调建设和谐社会,并考虑建设死刑适用。一般民事纠纷引起的案件,只要受害人理解,被告人或家属同意赔偿受害人损失,虽然有些符合死刑条件,但只要双方能达成和解,我们也考虑不适用死刑。这个问题也在研究中。死刑核准权收回后,这个问题就明确提出来了。在收回死刑批准权之前,地方法院也在尝试实践这种做法。但现在我们正在区分哪些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杀死或不杀死,也就是说,被告同意赔偿,受害人也同意理解他,什么样的案件不能适用于死刑?虽然双方都达成了理解,但法院还是应该判处死刑?抢劫、投毒、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的犯罪,能否适用这一条件?一般来说,死刑只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的案件不适用死刑。因此,我认为仍有研究的空间来影响死刑案件的判决。

应当说,上述观点基本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死刑适用的民事赔偿案件范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法院负责同志的意见,直接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把握,值得下级法院参考。当然,从刑法研究的角度来看,正如戴长林法官所说,哪些案件的民事赔偿会影响死刑案件的判决,还有值得研究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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