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案件范围

我们认为,上述从犯罪危害程度划分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案件范围,虽然不合理,但似乎不利于民事赔偿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也不够令人信服,其司法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不一定很好。例如,在上述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偿情节的适用。很多当事人都是一家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有很多夫妻关系,家庭财产是共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赔偿似乎意义不大,限制死刑适用的空间很小。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的加剧”这本身就是司法解释明确强调的酌定宽大情节,因此死刑应立即谨慎执行,被告积极的民事赔偿只是增加了适当宽大处罚的重量和力度。相反,对于危害社会保障和不特定对象的犯罪,被告人真诚悔改并积极赔偿,并非不能适当宽大处罚。例如,它最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明宝危害公共安全案”,“孙伟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等,可以说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严重危害社会保障秩序,危害和威胁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是社会危害和危险的犯罪。但不用说,民事赔偿情节在上述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法院最终没有判处被告死刑的重要因素。在孙伟明案中,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以同一罪名改判无期徒刑。虽然本案最终判决给出的五个改判理由是合理的,但事实上,导致孙免死的关键因素是孙免死。“此外,事件发生后,孙伟明委托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财产筹力筹款,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理解”这是导致量刑重大转折的关键情节。这一关键情节发生在一审判决后。只有这样,孙免死的关键原因才能从法律层面得到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将孙免死的原因解释为最终审判的原因“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审判决后故意回避孙及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一关键情节对改判的直接作用。显然,有关方面还有另一个难以形容的秘密:对舆论长期存在的顾忌“以钱买刑”司法腐败与孙案改判直接对号入座,造成尴尬。[27]鉴于此,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一方面表明他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因此适当宽大处罚的案件范围不应过多限制。我们认为,从案件的性质来看,除了严重侵犯国家法律利益的犯罪外,其他犯罪案件还有影响死刑适用的民事赔偿空间。被告人真诚悔改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一般可以考虑不立即判处死刑。因为在严重侵犯国家法律利益的犯罪中,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国家安全,受害人相对抽象,被告人民事赔偿的实际意义不大,不能有效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总之,即使被告愿意给予民事赔偿,由于侵犯国家法律利益的严重性,也很难达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目的。此外,这种犯罪行为直接针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危害非常严重,这是刑法打击的边缘。在考虑民事赔偿情节影响死刑的适用时,应当受到限制,似乎应该更加谨慎。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