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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

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

被告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同,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也不同。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先要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赔偿金额。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罪犯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赔偿。关于经济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限于因人身权利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毫无疑问,犯罪后,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及其亲属确实可以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所有物质损失,有的甚至可以超额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影响,有的被告只能赔偿一小部分甚至无法赔偿。就赔偿金额对量刑的影响而言,由于法官裁量权空间过大,地方政府对依法从轻处罚范围的控制相差甚远,有的赔偿金额过高,从轻处罚范围过大或过小;在一些判决结果相同的案件中,赔偿金额差异过大。诚然,由于地区和经济贫富差异的客观存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赔偿主体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法院不正确控制赔偿金额,减轻处罚范围,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造成“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28]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效果的限制。有学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死刑案件乃至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的赔偿金额参考标准和从轻处罚的基本范围。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际,确定辖区执行标准。[29]我们认为这一建议是合理的,值得关注。

2.赔偿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民事赔偿在具体案件中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时,不能仅仅以赔偿金额为标准,赔偿金额只是参考因素之一。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被告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案件在实践中很少见,大多数被告及其亲属没有令人满意的赔偿能力。此时,不仅要看数额,还要看被告及其亲属的努力。[30]被告及其亲属的努力实际上说明了被告的赔偿态度。具体来说,一些被告及其亲属积极筹集资金,不惜出售财产赔偿,一些被告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但恶意出售财产转移,拒绝赔偿,一些被告及其亲属拖延,不断讨价还价降低赔偿金额,一些被告及其亲属真的愿意赔偿,但由于家庭贫困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等等。赔偿的态度反映了被告的悔改程度和人身危险程度,因此在确定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赔偿时间。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在侦查起诉阶段积极给予赔偿,有的在起诉后一审判决前给予赔偿,有的在法院一审判决后给予赔偿,有的在上诉后二审给予赔偿。赔偿时间不同,反映了被告悔罪的程度与早晚不同。赔偿时间也是衡量民事赔偿情节价值和分量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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