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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权的适用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根据评分

计算机终端设备不仅是实施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也是显示侵权结果的必要载体。“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但能否真正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管辖依据,取决于能否满足上述要求“确定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条件。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无限性,网络侵权的结果可以出现在任何网络计算机终端设备上,许多地方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因此,网络侵权的结果具有显著的扩散性,而不是确定性。如果侵权结果直接作为管辖基础,将给原告一个随意选择法院的绝佳机会。原告可以在对自己最有利但与被告甚至案件没有联系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公平和合理的。此外,在证据获取和案件查明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困难,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因此,一般来说,“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

然而,由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可能难以确定。此时,如果盲目坚持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原告起诉将陷入困境,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通常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看到侵犯其权利的信息,因此为了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并尽快提起诉讼[5]。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适用于侵权结果的管辖基础,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基础。这是对原告诉讼权利极其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本文分析了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管辖权的适用,论证了“根据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本文探讨了网络侵权权的依据及其确定方法,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虽然传统的侵权管辖基础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但它仍然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并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们必须根据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来开发和完善这一基础。

第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的实施地,作为侵权实施地的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第三,“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但当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时,可以作为侵权结果的管辖依据,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和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

当然,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地点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内涵和延伸应相应地发生变化和发展。完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的原始依据,找到新的依据,更好地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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