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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ET)

(1)发展权的含义和本质

1986年12月,第41届联合大学通过了《发展权宣言》,阐述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法和实现方法。根据《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是“由于这一权利,每个人和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实现”,并且,“人类的发展权利也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人权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下,对其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13]

发展权不仅是个人权,也是国家和民族的集体人权,是新人权的基本标志。以公平、公平为核心,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使权利主体享有真正、具体、实际的利益。[14]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实现发展权的条件是创造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对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永久主权,有责任制定适合自身国情的发展政策;三是积极、自由、有意义地参与发展,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个人的福利。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实现发展权的条件是坚持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合作的原则;二是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特别是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三是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国际障碍。[15]

(二)碳排放权在自然状态下的发展权属性

温室气体排放本质上是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碳排放权是温室气体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对于世界各国来说,无论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还是为了发展生产和扩大经济,都必须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在自然状态下,即在气候变化问题被国际法诉诸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没有被视为有限的自然资源。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温室气体的排放都处于自然权利状态,既没有限制,也没有法定权利的规制和保护。此时,大气环境容量不仅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也是一种被视为无限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世界各国享有和使用自然资源,实现自身经济社会发展。这种权利受到完全主权的保护,其他国家不得干涉。因此,自然权利状态下的碳排放权得到充分适应和满足发展权的需要。世界各国享有和使用自然资源实现自然经济社会发展权利的发展。

然而,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本质上是稀缺的,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通用性和其他自然属性,它不能被一个国家独家享有,其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他国家的使用产生影响。当这种稀缺资源的利用达到边界,其有限性和竞争力开始引发冲突时,自然状态不能继续维持。国际法机制出现了资源分配管理和解决相关矛盾,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在公约制度下,碳排放权逐渐从自然权转向法定权,其发展权属性也经历了新的发展变化。

(三)公约制下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

在公约体系下,大气环境容量资源不再是无限的自然资源,不受限制的碳排放权也应划定界限。由于流动大气环境容量与世界各国共享,各国碳排放权的限制实际上是全球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在各国之间的分配。同时,为了更有效地配置和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公约体系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在初始分配和交易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附件所列缔约方(主要是发达国家)承担了明确的减排义务,其总排放量明确有限;同时“考虑到他们(即所有缔约方、作者注)的共同但不同的责任以及他们特殊国家和地区发展的优先顺序、目标和情况……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不得引入任何新的承诺”[16]但仍要求其根据国情采取一定的减排措施。这既是“共同但不同的责任”原则的体现也是发展权属性的体现: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今天的发展水平,消耗了大量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而发展中国家消耗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较少。因此,只有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权的限制,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真正享有平等的发展机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或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即为了满足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发达国家,相当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用于奢侈消费,即超出发展权范围的排放,因此应受到相对严格的排放总额限制,需要减少排放。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碳排放权分配中,仍应充分体现发展权的要求。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包括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联合履行和排放贸易是附件一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不涉及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框架下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机制“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利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第三条规定的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17]可以说,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权的要求。目前,国际排放贸易仅限于发达国家,但如果未来的公约制度也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明确的碳排放权限,则可能扩展到所有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公约制度应建立一定的约束机制,避免发达国家强大的经济政治实力主导国际排放贸易,保护发展中国家免受碳排放权的丧失,以反映碳排放权作为发展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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