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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碳排放权国际法律体系中发展权精神的体现

碳排放权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的实际意义——以碳排放权分配为例

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与发展权属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指导碳排放权的国际法律实践。总的来说,特别需要加强碳排放权发展权属性的维度。以碳排放权分配为例,重点探讨碳排放权发展权属性在实践中的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权的分配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在第一阶段承诺期(2008-2012年)届满后,双方很难就如何分配碳排放权达成广泛共识。在《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主要有两种分配碳排放权的倾向:一是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人均碳排放指标分配未来碳排放权;二是强调效率,倡导GDP碳排放强度(单位GDP碳排放量)是指分配碳排放权的指标。前者承认,每个人对全球公共资源都有同样的权利,这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正义原则,无论是人类伦理精神、国际人权文件还是各国的法律原则。后者被认为能够在一定的资源容量下最大化全球产出。第一种分配方法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而发达国家则支持第二种分配方法。[18]可以看出,人均碳排放原则是一个基本的公平原则,强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这是发展权精神的体现。

随着时间的发展,许多国家提出了不同的碳排放权分配原则和方法,主要包括:趋同法、紧缩法和趋同法,RIVM(荷兰国家公共卫生与环境研究所)逐步参与法,RIVM多阶段法,Triptych方法、多部门趋同方法、基于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替代方案、二元强度目标法、SDPAMs(SustainableDevelop-mentPoliciesandMeasures,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法等。趋同的人均原则应用于上述许多方法,要求发达国家在当前较高的人均排放水平上逐渐下降,而发展中国家在某一年趋同于世界平均水平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后,逐步增加人均排放,开始减排。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共同特点是忽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和实际排放的不公平,继续承认未来排放的不公平。这意味着未来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不能超过发达国家,而只能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下发展。

虽然趋同的人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平原则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但对历史排放的忽视是对发展中国家尚未充分享有和发挥的发展权利的忽视。如果只按照这一原则确定碳排放权的分配计划,将进一步加剧国家间明显的经济差距,违背发展权的精神。

为此,中国学者提出“考虑历史责任人均分配原则”这一原则是代际公正原则在碳排放限额分配中的具体应用。它要求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享受全球公共资源,无论在哪个时代和国家。[20]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学者们发展并提出了这一点“两个趋同”分配方法:

“两个趋同”方法之一是2100年各国人均排放(或不高于2100年人均排放),另一种是自气候变化以来,即1990年至2100年(2100年)的累计人均排放。1990-2100年的累计人均排放量和2100年的人均排放量将根据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不同水平的目标来确定。在这种分配模式下,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人均排放在一定时期内将超过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到更高水平后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系,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

可以看出,“两个趋同”该方法更好地关注发展权的历史积累效应,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碳排放权国际法律体系中发展权精神的体现,更加公平合理。国际法中这种公平合理的基础是发展权的概念及其所体现的概念。遗憾的是,相关学者在提出这种方法时并没有引用发展权理论,而是只从历史事实和道德感知的层面进行了陈述,从而降低了其说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12月2日,在波兰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十四次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提出,应从“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看看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明确提出并运用这一概念。[21]与此同时,中国科学家还在非正式谈判桌上提出了基于1900-2050年等额人均年排放量的建议“碳预算方案”,并引起了国外媒体的关注。[2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LuisGomez-Echeverri在评论这一方案时,强调将在后京都谈判中进行“公平”包括在考虑范围内的重要性,并称赞中国的计划使中国的计划更加重要“共同但不同的责任”原则可操作化。[23]这说明中国已经开始建立和向国际社会推广自己的碳排放权分配方案。但是,要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接受,需要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赋予该方案更强的合法性和合法性。2009年12月,会议上,中国政府强调:“共同但不同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核心和基石,始终坚持;在温室气体排放分配方面,要注意历史责任、人均排放和各国实际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应率先大规模减排,发展中国家应根据国情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可见,重视和发扬碳排放权的发展权属性,更深入地融入碳排放权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国际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碳排放权作为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法律体系建立的新权利,具有准物权和发展权。这两种不同的属性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准确理解这些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对于掌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机制和实践,维护气候变化背景下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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