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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三项“推进”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相结合

作为当今时代的伟大力量,新兴智能技术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智能化,解决检察监督难题。《意见》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作为时代方案,强力赋能检察监督,可谓以时代之钥解决时代问题的策略。

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的新要求。《意见》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的在线流通,涉案财产的标准化管理和证据,电子共享案卷。”那么,如何洞察其中的精神核心,进而形成行动意识呢?这需要从理论上解决。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双赢双赢”“监督办案,监督办案”先进的司法理念,探索以案件处理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新路径,在概念和实践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从实施高质量发展理念的角度来看,检察监督仍面临着如何适应新时代的人民“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新要求的主要问题。这必须面对促进新时代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总之,必须解决检察监督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脱节的外部问题,解决检察制度内部监督滞后或脱节的内部问题。本意见提出的计划是通过科技手段将检察监督与司法案件处理深度整合。

展开来说,一是“推进”公、检、法、司“大数据协同办案”。这似乎只加强了政法各部门办案的分工合作关系,但重点是“大数据协同”。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可以获取其他机关的办案数据、办案信息。这是通过数据共享,巧妙地将检察监督与公安案件处理、审判案件处理、司法行政案件处理相结合,巧妙地将检察监督工作与案件处理工作相结合。二是“推进”涉案财产规范化管理。这是针对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产的司法顽症,将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产的具体办案活动中。三是“推进”证据、案卷电子共享。这是以证据、案卷电子化为媒介,将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扩大到证据、案卷电子化所涉及的所有办案环节。可以预期,一旦案件处理数据、财务信息、电子证据、档案等资源得到有效获取,检察监督将进一步加强。此三项“推进”落地后,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将大大提高,成为有效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有力保障“探照灯”。

两个“实现”结果之一设定为“案例数据在线流通”。这有利于大大加快检察监督对办案工作的干预,甚至实现两者同步,无任何延迟。具体来说,只要案件数据通过统计或其他手段形成,就不需要通过中间环节流通,即为检察监督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大大降低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同样,两者“实现”的结果之二“办案信息网上流通”,也实现了案件转移的快速自动化。检察监督不再等待案件信息,传统监督所需的等待时间可以有效折叠,甚至压缩到零消耗。时间就是效率。检察监督反应迅速后,其法律质量和效率将大大提高。

可以说,三项“推进”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相结合,追求的是检察监督与司法办案相结合。“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的相“融”;两个“实现”是更上一层楼,在“融”在加快检察机关监督司法办案的基础上,追求司法办案中检察监督的反应“快”。先有“融”,再求“快”它们是新时代中国检察系统的建设“监督办案,监督办案”高级版,是的“探索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新路径”科技范儿。

其显著的特点和技术色彩体现在《意见》所指明的道路上。新兴智能技术作为当今时代的伟大力量,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智能化,解决检察监督难题。《意见》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作为时代方案,强力赋能检察监督,可谓以时代之钥解决时代问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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