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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及其法律制度


1963年,美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推出了合作教育的校企合作模式,要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相互合作,各州应提供充分的财政资助。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学习,在企业参与实践。学校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轮换,以学校为主,学生身份单一[10]。根据美国1982年通过的《合作培训法》,各州制定了职业教育培训计划,企业参与了职业教育培训课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11]。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提出在高中实施“学校职业教育+企业培训”计划。行业企业参与培训,负责提供学习课程,为学生提供实践岗位和实践工作指导。完成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不仅获得了高中文凭,还获得了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


1.校企合作立法的社会导向


美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通常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内容明确,旨在解决当时校企合作面临的社会矛盾,详细解释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开展“校企合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校企合作经费保障


美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参与者不是企业,而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职业学校、社区学院和综合性高中。学校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开展校企合作,政府主要依照相关法律宏观调控校企合作,充足资金作为校企合作的有效杠杆,激发企业和社会各方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3.及时修订完善校企合作法


美国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已成为常态。1963年,美国通过了《职业技术教育法》,1968年、1972年、1976年修订,1984年取代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法》[12],1990年和1998年修订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2006年出台了《珀金斯职业技术教育改进法》,明确指出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合作教育模式,注重企业参与和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教育。通过与企业的密切合作,学校从实际出发开发和调整专业,修订课程设置,整合学校理论课程和企业实践,改进教学内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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