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层面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的建设应符合上级诚信体系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发展外部接收设备,实现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监督部门、检查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建设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信息联动,实现诚信信息质量共享,严格执行市场诚信准入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完善建设、收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所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诚信记录,传输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综合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全覆盖诚信监督和奖惩评价。因此,公共资源建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2.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和原因。
2.1交易监管部。
现阶段,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缺乏自身监管力量,处罚不够严厉,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部分地区不愿开展监管活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责,违反交易法律法规的部门没有及时严厉处罚,这是交通管理部门主体不诚实行为的根本原因,需要区域交易监管部门更加重视。
2.2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交易的当事人的公共平台。因此,交易中心是对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使统一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然而,在现阶段,一些地区的交易中心往往是一个集监管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它扮演着参与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三个不同角色,导致大部分利益寻租空间,容易导致各种不诚实行为。
2.3评委。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但部分评委往往受委托、人员等,违反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标准评标,征求招标人个人意愿进行评标,私下联系项目投标人等不诚实行为。上述不诚实行为的根本原因是部分评委个人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行为,部分因素是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给犯罪分子一个机会。
2.4投标人。
投标人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主要交易部分,选择中标人属于市场标准,也是项目的基本需求。然而,面对交易领域的发展环境,大多数投标人往往难以依靠这种实力、诚信和法律规范来赢得交易项目,但通过购买法官、贿赂业主、资格附属、围绕投标等方式来实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不充分考虑项目质量、自身声誉等要求,而只重视直接经济利益、分包和非法分包中标项目。由于分包和分包链很长,利益被剥夺后,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会出现豆腐渣工程等问题。
2.5机构。
项目机构可以说是一个中介机构,一手托着两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然而,一些机构存在各种不诚实行为,如越级、贿赂投标人或业主、非法收费、诱导评标、信息泄露等,往往偏离中介中立的基本原则。机构不诚实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受利益驱动,信用制度瞬间瓦解,即使涉及法律,也应作出上述不诚实行为。
2.6项目业主方面。
一些项目业主通过零、肢解项目等方式避免进入交易,也有资本建设、紧急任务、时间进展等各种理由要求变更交易方式,或提供准入门槛,拒绝潜在投标人,通过机构进行虚假交易相应的不诚实行为。项目业主不诚实的主要原因是项目进入交易往往需要反映公平竞争的特点,公平竞争促进中标结果往往难以确定,项目业主自身意向中标人实际中标难度系数,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促使大多数项目业主冒险,做出上述不诚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