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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业论文

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对策

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的对策


(1)完善农村市场秩序立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也在不断壮大,迫切需要有效规范我国农村市场秩序。为此,应制定一部能够规范我国农村市场秩序的专门法规。目前,我国经济立法对农村市场秩序只有零星的规定,但没有专门化、规范化的规定。农村市场作为一个相当广泛的市场,主要包括农产品、农村商品、农村劳动力和农业服务,上述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特别立法,以实现农村市场竞争的标准化,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要全面规定破解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运用经济立法促进建立公平公平的农村市场秩序。同时,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不能离开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机构的这些行为可以促进我国农村市场秩序的标准化,也可能形成不合理的农村市场秩序行政干预,主要取决于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和自身责任权限的明确性。因此,要完善我国农村经济立法,必须明确政府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相应职责,防止行政权力扰乱农村市场秩序。


(二)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是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要求。首先,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必须注重有效减轻农民的负担。虽然中国立法机构近年来通过了许多法律法规,防止增加农民的负担,但农民的负担仍然相对较重,这不仅是由于法律法规执行不足,而且由于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情况变化的要求。因此,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的过程中,应继续注重减轻农民的负担。如果农民的负担不能减轻,那么保护农民的权益自然就很难实现。有鉴于此,立法机构在实施农业经济立法时,不仅要注意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还要根据形势变化合理修改现有法律法规,防止各种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二是针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足对农民权益保护的影响。当然,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也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积极探索如何建立现代农村医疗、养老等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3)促进农业发展立法


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农业经济立法不仅要注重全面推进,还要保持各农业产业立法的平衡,加强和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农业经济立法的新发展。一是规范我国农业发展立法,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各农业部门的立法,实现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畜牧业立法的均衡发展。二是在规范我国农业发展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立法。农业作为一个准公益部门,为现代人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供原材料。同时,农业仍然是一个弱产业,自身效益相对较低,而社会效益相对较大。农业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保护,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主要是利用立法确定的公共服务。针对我国农业经济立法缺乏公共服务规范,立法机构不仅要加强农业公共服务立法,利用农业经济立法明确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具体责任,还要明确我国农业服务体系的构成。同时,由于一些涉及农业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强对当前农业经济法规的清理,不仅要严谨准确,而且要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公共服务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三是注重农业经贸立法。农业经贸可以说是我国农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农业经贸的发展对促进我国农业的整体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商品贸易数量和农产品贸易数量不断增加,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始终占有极其重要的份额,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经济立法中,农业经贸立法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要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例外规则,加强农业经贸立法,为我国农业经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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