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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收容教育破坏法治国家建设

收容教育破坏法治国家建设


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权力限制、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接受教育的存在破坏了这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素。


1.接受教育导致警察权侵犯司法权。


现代法治的概念要求,只有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和判决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不得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作出最终处罚。接受教育是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6个月至2年的处罚措施,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然而,我国法律规定,接受教育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使其成为警察权,而不包括在司法权中。事实上,公安机关同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对司法权的侵犯。


2.接受教育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收容教育作为长期剥夺自由的惩罚措施,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很大关系。然而,在国家层面上,只有《决定》和《办法》作为规定收容教育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高水平立法的缺失,使得收容教育的实际操作规范完全掌握在当地公安机关手中。实践中,收容教育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一般由各省市公安厅制定,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极其混乱,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3.收容教育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背道而驰。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来治理和管理社会的思维和方式。人权保护和权力限制是其内在要求。保护人身自由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剥夺人身自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后才能作出裁决。公安机关可以单方面决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无需立案、起诉、审判等正当司法程序。这不是法治思维,更不是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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