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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清末法律教育改革内容

清末法律教育改革内容


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认为,救世救国的根本在于变法。新法的兴起必须依靠新的行法人才的兴起,并指出法律是治理群体的器具,也是文明与野蛮的分离。因此,对中国来说,非发明法律的研究不足以自存;我们应该注意法律的研究,而不是文明[3]。作为中国近代史上寻求西方真理的“先进中国人”之一,严复认为西方强大的秘密在于个人自由的概念和价值。中国从弱到强,需要通过移入西方的个人自由来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活力,实现“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推广西学,学习西方文化,截取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自由平等价值。也就是说,在当时的中国,要实行君主立宪,就必须开拓民智。在他们看来,中国立宪改革和改变生活,在于改革现行教育制度,培养和沟通中西专业人才。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引进和大力推进西方法律教育。


(一)大力建设法律学校


在办理外交事务的压力下,清廷于1862年开办的一所专门培养翻译人才的新学校,最早将西方法律“万国公法(国际法)”作为教学内容引入中国。――同文馆为其他学校传授西方法律树立了“模范”。之后,随着洋务运动“学习夷长技能”的创新和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被“日本”击败的强烈刺激,维新变法的声音越来越高,宪法思想不断涌入。一些进步者提倡开议院和更多的法律,前提是每个人都知道法律,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同年,洋务派官员盛宣怀要求开设天津中西学校(后更名为北洋大学)。他的律师学校下的几门法律课程开设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此后,综合性学校的法律教育相继兴起。1896年成立的上海南洋公立学校、江南储才学校(后更名为江南高等学校)、1897年成立的湖南时事学校、1898年成立的北京师范大学都开设了相关的法律教育课程。


1901年“新政”实施后,清政府以“人才为政务基础,培养人才,端正学术修养”,命令各省所有学院在省城改造大学堂。因此,各省纷纷开设山东、直隶、河南、安徽、福建、两湖、湖南等高等学校,并开设了相关法律等课程。


1902年5月12日,清廷下令派沈家本、吴廷芳主持修订法律。在开馆修法的过程中,修法大臣意识到,随着修法形势的发展和宪政思想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升温,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部门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法学院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修律大臣认为,考虑到海外特别是日本改革之初设立速度学司法学校的经验,“今天是内政外交的枢纽,我们将希望强国利民,实施不受阻碍。我们不应该设立专门的学校,也不应该储备更多的人才”[4]。1905年,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请在京中设立专门的法律学校,开启晚清全国法律政治学校的第一声。同年,直隶省总督袁世凯也在筹备法政学校事宜,11月15日,由旧官邸改造的直隶法政学校正式开学[5]。但由于学制短,旨在培养佐理新政人才,不注重法律人才的培养,不是法律专科学校。直到190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专业学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旨在“建设官员,研究中外法律,有自己的政治知识,充分利用”,“培养法官”[6]。与此同时,修律大臣不仅要求在京中设立法律学校,还要求各省尽快设立法律学校。学部通过各省:“现在各省都有新政策,需要很多材料,裁判税务人员,由非专业学校无法胜任。“法政学校,也要及时开设”。[7]之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贵族法学院、北洋法学院、奉天法学院、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等法学院在各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二)学制改革


在中国古代,由于封建法律的儒家化,法律教育未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到了清末,随着西方法律知识和民主观念的广泛传播,封建制度下的司法官员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建立法律学校的繁荣正在兴起。与此同时,新政策的颁布要求废除了科举制度,促进了教育制度的改革。在兴学和新政策的多重影响下,借鉴国外法律教育的经验,促进了教育制度[8]的改革。


1902年,清政府任职张百熙为管学大臣,“责令负责学校的一切事宜”和“批准章程”后真正开始。[9]同年,制定了《指定学校章程》。根据学校制度,整个学校教育分为初级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开始学习法律”。[10]换句话说,法律被列入高等教育阶段。由于本章程的不完整性,颁布后不久就被废除,并未真正实施。1903年6月,张百熙、荣庆奏请加派张之洞“会同商办京师大学堂事宜,详加厘定所有章程”。这一请求很快就获得了批准。1904年,张之洞等人制定并通过了《奏定学校章程》,因在桂榫年颁行,又称《桂榫学制》。根据学制要求,学生必须由小学、中学、高等学校、大学逐步提升。中学第五年的学习科目中有“法制与理财”课程,但并非必要。高等学校分为三类,其中第三年设立“法律”,准备升入经济学、政法学、文商学等第一类学科。大学分为社会经济学、政治法律、文学等八所大学。每所大学的学习年限是三年,但政治法律和医学必须是四年[11]。


此后,日俄战争的结局激发了中国人民立宪的热情。舆论要求设立法律学校,使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想,培养地方司法实务官员,满足地方法律人才的需要。比如袁世凯演奏的直隶法政学校分为速学科和令门科。一年半的快速学科制度旨在在短期内为政府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招聘“官员”,主要是为在职文官提供辅导法律培训。科学制六年(预科三年,正科三年),课程繁重,要求掌握两门外语,而且非常严格;外语在预科三年中占主导地位。此外,学校规定,外籍教师讲课“无论是预科还是预科……不需要翻译;让学生直接听,从节日中受益”。考试方法极其严格,在学校章程中,明确规定“两学年考试不及格者一”责令退学[12]。随着立宪和修律形势的不断发展,从1906年起,停止科举考试将从学校选拔和培养人才。中国延续了1000多年的科举制度,结束了新法律教育体制改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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