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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属于违约责任吗?

所谓的安全义务,具体是指具体民事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在一定地点范围内保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损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安全义务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

1、违反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学术界对违反安全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有三种看法:(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

本文认为,根据安全义务人与对方的具体关系和安全义务来源的不同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所需的法律责任的性质:

1.在缔约过失的情况下,由于安全义务人与对方建立了与普通人不同的信任关系,因此安全义务人对对对方有一定范围的安全义务。安全义务人因缔约过失违反安全义务,造成对方信任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但是,由于安全义务人与对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属于违约责任。

2.安全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对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安全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1)当安全义务合同以支付义务为内容时,有两种情况:一是当合同明确规定合同的支付义务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的个人或财产承担安全义务时,如合同约定的财产安全义务保管合同、人身安全义务警察合同、安全合同等。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义务成为安全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支付义务,如违反安全义务,由于安全义务违反安全义务,其行为只侵犯对方的履行利益,不侵犯履行合同的固有利益,当事人只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虽然安全义务属于支付义务的内容,但义务需要实现和保护的是履行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但安全义务人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2)当安全义务为保护性附加义务时:保护性附加义务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不受侵犯。安全义务人违反保护性附加义务,即侵犯对方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同时,附加义务也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因此违反保护性附加义务也属于违约。因此,理论上,违反保护性附加义务的法律责任应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争,对方可以选择追究安全保护义务人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理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是基于损害的可预见性,在签订合同时,很难确定对方对违反保护性附属义务造成的损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安全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③但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在要求安全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往往受到举证责任的阻力。主要原因是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为了保护对方,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属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大大降低了对方举证责任的难度。因此,综上所述,安全义务人在违反保护性附属义务时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对方。但是,对方也可以选择安全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安全义务人因违反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而承担的违反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分析。由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安全义务人对合同第三人承担保护义务。当安全义务人违反第三人合同的安全义务时,有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安全义务人的支付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使对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同时侵犯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此时,安全义务人需要对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特定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侵犯第三人的固有利益,构成违约和侵权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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