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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安全义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

1、违反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违反安全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争议:(1)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认为,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责任性质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具体而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安全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严格适用于安全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安全担保义务人违反安全担保义务,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安全担保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当安全担保义务人因违反安全担保义务而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时,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考虑到受害人与社会经济的平衡,只要求安全担保义务人对违反安全担保义务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使安全担保义务人能够根据法律、合同、行业惯例和诚信原则预测其合理的经营风险,从而有效、适度地预防和控制,不仅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使法律制度平衡社会利益的目的和功能得到有效实现。《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安全担保义务人只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2)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安全义务人,而不是安全义务人与对方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在违反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安全义务人的过错程度对一般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违反安全义务的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应以法律法规为原则,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2.当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时,安全义务人应当承担严格的责任。一些学者建议,对违反安全义务的安全义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本文认为这是不合适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符合协议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违约责任,因违反安全义务而违约;其次,安全义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违反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类型。

当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承担侵权责任时,损害的原因不同,安全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主要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1)直接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安全义务人的直接责任,即损害是由安全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义务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来自安全义务人以外的其他肇事者的行为,安全义务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安全义务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主要要素有四点:一是安全义务人经营活动损害,一般不作为;二是安全义务人不作为过错,即未履行安全义务;三是损害对方权益;四是损害结果没有第三方干预,即安全义务人未履行安全义务是损害的直接原因。

(2)补充责任。

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由安全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由于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第三人可以借此机会,因此安全义务人应当对违反安全义务的行为负责。但由于安全义务人的行为不是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侵权,因此安全义务人完全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第三人干预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义务人违反安全义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应为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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