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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

2011年中旬,中国最高法院公布了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其中包括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在本案中,申请人为日本本田技术研究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案的基本案例是:本田有限公司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专利审查委员会于2005年3月28日对上述两起无效申请案件进行了口头审查。2006年3月7日,专利审查委员会作出第8105号无效申请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布专利无效。该决定认为:……比较专利和日本外观设计公报JP1004783(以下简称证据1)……然而,专利和证据1产品的外观属于局部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汽车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差异较小,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认定为不同风格的产品,主体部分相同,使普通消费者容易混合。

本田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专利审查委员会的第8105号决定,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专利审查委员会的第8105号决定。

本田有限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判断的主体应该是对汽车等产品有常识的人。它对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和图案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微小变化。。。本专利与证据1的差异属于局部差异。一般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反复比较才能区分。这种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田有限公司仍然拒绝接受,然后申请了再审。中国最高法院认为: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比较设计和先进设计,综合判断产品设计的视觉效果,是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基本方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消费者的特点是对比较设计产品的类似或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的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差异有一定的区别,但不会注意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的小变化。因此,结论是:这些差异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足以区分本专利图片1所示的整体外观设计和证据。因此,上述差异对本专利和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两者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已经确定了。

由于最高法院是中国最高级别的司法审判机关,案件的再审结果不能改变,是中国对行政纠纷所涉及的所有问题的最终答复,被理解为正确、相关和全面的最终裁决,应该说没有质疑和思考的空间。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调查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不难发现,案件仍然留下了一个关于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相似性的核心问题,即确定判断主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客观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判断客观事物的性状主要涉及三个因素:判断主体、判断对象和判断方法。从表面上看,中国的法律法规似乎对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非常详细和详细。例如,《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四章将判断主体规范为普通消费者,并根据适用于外观设计的不同产品类型,具有对相关专利申请日前相同类型或类似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技术的常识理解和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差异有一定的区别,但不会注意产品形状、图案和颜色的小变化。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的能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相应规范了判断主体:我们应该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范并设计或预期的那样详细和严格。事实上,一般消费者及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概念和程度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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