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职称论文网!
法律论文

关于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提出问题。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3》),自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共有19项司法解释,包括亲子鉴定、婚姻财产分割、妻子单方面暂停怀孕等。其中,关于房地产问题的两项规定引起了最多的关注和争议。《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礼物,该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产权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父母双方约定的出资份额外,当事人的出资份额除外。第十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媒体和学术界对《解释三》中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的批评不断。原因是担心这两条规定削弱了法律对家庭中弱者(主要是女性)的保护,从而扩大了男女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这可以说是公众批评的主要原因。有论者认为,这种婆婆买房,媳妇没有份额的现象违反了中国传统的婚姻伦理,破坏了修炼治平的家庭和国家文化,必然会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为中国人追求数千年的婚姻伦理价值。摒弃特殊国情和传统文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违反筑巢引凤的生物定律和性别分工的社会定律,盲目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司法的社会认可度将大大降低,司法的实际效果将无法产生,司法权威将逐减少。一些学者甚至称之为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的号角’,认为这一规定是用个人主义压倒家庭价值,培养道德,培养善良习俗和民情的家庭细胞,感染个人理性计算的病毒,传统的父子和孝道的传统将消失。如果将这一资本主义的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的婚姻实践,不仅会破坏婚姻,还会破坏人们的心。

然而,这些批评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解释3的变化是否意味着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改变了妇女和婚姻的立法概念?正如学者们所说,这真的是一个分配婚姻和家庭关系,破坏人际关系的分离者吗?

二、离婚财产规定的法律评价。

《解释3》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离婚财产规定的立法设计在理论体系的澄清和司法实践的操作方面都取得了进展,其积极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符合《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婚姻法》经历了从夫妻一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转变的趋势。一体主义的财产立法倾向于将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尽可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虽然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一方,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等价值较大的生产材料8年后,贵重生活材料4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别体主义的财产立法将尽可能增加夫妻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改变了以往的惯例,明确规定,由于婚姻的延续,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解释3》从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划分了婚后获得的赠与房屋和获得产权的抵押房屋。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度对妇女的保护越来越全面,并没有随着财产制度的变化而减弱。《解释3》关于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正好符合现代家庭立法从一体化向别体化的发展轨迹,更注重妇女财产独立和人格独立的双重保障,不仅回应了新时代的性别平等需求,而且实现了立法理念的更新。

(二)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期望的理论,在物权协议完成后,买方在获得产权前享有物权期望。此时,物权的债权属性。从债权到物权的变化只围绕自身发生。在买受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过程中,插入婚姻法律行为不能改变抵押房屋对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定义。在物权宣传原则下

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出发,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既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由于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将所欠贷款从个人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相当于买方配偶以默示的方式自愿偿还他人债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承担行为。新的司法偿还只能在双方之间产生债权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共同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解释3》明确规定,抵押房屋的首付必须赔偿对方婚后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财产,这是法律解释的亮点。

(3)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投资形成了民法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原权利人(投资父母)的意思表明,它在财产的转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尊重现实的角度来看,法律明确规定,赠与财产仅以投资父母子女的名义登记,即父母只给子女,不包括配偶,也是最可信、最接近赠与人的真实意义和最符合民法自治基本原则的法律推定。所有赠与的房屋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导致投资父母用大部分生活储蓄为子女买房,但他们的子女在离婚时没有得到房子的不幸结果,这将严重违反赠与人的意愿和利益,完全违反民法的自治原则。这样,夫妻双方的财产自治就被搁置,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将严重减少损失。《解释3》中关于离婚财产的法律规定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的修正,明确承认父母赠送财产的真正含义是对孩子的自私事实,使赠与合同的目标不会因离婚分析而更名。


热门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