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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关于离婚房地产的法律规定

离婚财产规定的助推效率。

我们不妨大胆预测一下《解释三》关于离婚房地产的法律规定将对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什么影响。笔者认为,其助推效率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改变诉讼模式,弘扬契约精神。

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事反映,签订婚前协议的情况正在悄然增加。最有可能的后果之一是,未来离婚诉讼的模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不仅是在法庭上玩游戏,而且是在签订婚前协议时的竞争。最直接的影响是司法成本的节约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当双方择偶时,他们在结婚时已经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后一系列的行为将不再盲目,整个社会活动的成本也将降低。此外,在建立个人财产权利优先原则后,双方对双方财产关系的自我治理将得到加强,社会的整体契约精神也将得到促进。这种注重契约精神的私法理念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它对于形成公民社会、完善私法制度和建设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2)注意倾向性立法。

一些学者指出,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的争议本质上可以归结为是使用夫妻财产共享制度还是使用夫妻财产分别制度来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德国、英国、瑞士、台湾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度的实际操作方法对保护妇女、实现性别平等的立法目标具有相同的效果。在独立财产制度下,妇女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事实上,通过规定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可以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增加赡养费的金额或男子对离婚的赔偿制度。男女权利的法律保护遵循其独特的发展规律,即财产是无人格的。

(3)开启婚姻家庭法多元化发展进程。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关于父母婚后赠送房屋的法律规定相比,离婚财产的所有权定义使妇女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不如以前,她们对婚姻投资的热情也降低了。在妇女经济地位普遍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职业发展限制减少、教育年限延长等复杂社会背景下,中国人的婚姻和爱情行为表现出初婚年龄延迟、离婚率上升、非婚姻同居悄然增加等现象。婚姻对妇女的吸引力降低,非传统家庭的不断出现对婚姻和家庭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回归家庭和发展事业的选择将导致妇女在离婚时面临完全不同的财产状况。家庭形式的创新将促进婚姻统一世界时代的结束,家庭法的多元化进程也将开始。

《解释三》的立法背景是80后、90后独生子女进入婚姻阶段后面临的两地分居、房价飙升、短期婚姻等快速工业化、城市积累的矛盾并发局面。无论是牢不可破的共同财产制度还是明确的分别财产制度,都不是为了确保婚姻的幸福而设立的。正如耶林所说,法律上的强制促进了善良的母亲和强制共享财产不能保证女性能够从婚姻中获得足够的爱和安全。当男女平等成为这个时代家庭伦理音乐的强音时,财产上的平等也将成为婚姻法的价值追求。这种新的平等伦理观将日益沉淀在人们的心中,进而成为中国人民的法律信仰。因此,《解释三》的引入是顺应时代变迁的结果,是继续反叛同籍共财的封建家庭文化,继续承担起性别统治的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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